卷四十八 咸平四年(辛丑,1001)

  起真宗咸平四年正月盡是年五月

  春正月甲戌,德音降天下死罪以下囚,杖罪釋之。

  殿前都指揮使、河西節度使范廷召有疾,辛巳,上親臨問之,及卒,贈侍中。廷召善騎射,在軍中踰四十年,由顯德以來,凡親征,未嘗不從也。

  甲申,以右正言、知制誥趙安仁知審刑院。時有將校笞所部卒死,議致大辟,安仁以軍中之令,非嚴不整,遂獲免死。

  詔:「應益州軍民,因賊亂殺傷劫盜,除官吏外,皆釋不問。」時訴訟連結,頗難閱實,故悉許其自新也。

  中外官上封事者甚眾,詔樞密直學士馮拯、陳堯叟詳定利害以聞。

  乙酉,遣使瘞西川遺骸。

  戊子,封歸義節度使曹延祿為譙郡王。(實錄云加歸義節度使、檢校太尉。今從會要及本傳,於是始封王爵也。)

  庚寅,知河南府、武勝節度使、贈侍中李至卒,其三子皆遷秩授官,給俸終喪。至好賢樂善,為學精力,然剛嚴簡貴,人士罕得遊其門。性吝嗇。仕既通顯,盡逐李存審養子而取其貲財。娶妻預出郡封告身,納采日送其家,為識者所嗤。或曰:「至為參知政事,辭位不受祿,制行甚高,逐養子,預納妻封告,蓋毀之或損其真也。」(此據隆平集所言。)

  撫水蠻酋蒙漢城等二十三人來朝,納標鎗、鐶刀四十餘事,賜錦袍、銀帶、器幣有差。甲午,各授以官。

  己亥,祕書丞查道上言曰:「朝廷命轉運使、副,不惟商度錢穀,蓋亦廉察郡縣,庶臻治平,以召和氣。今觀所至,或未盡公,蓋無懲勸之科,至有因循之獘。望自今每使回日,先令具任內曾薦舉才識者若干【一】,奏黜貪猥者若干,朝廷議其否臧,以為賞罰。」從之。

  以棣州防禦使石保興知澶州。保興在澶州,每捶人,輒令緩其杖,移晷方訖。上聞之,謂左右曰:「如此用刑,無乃太酷乎?」亟戒諭之。

  宗正卿趙安易、翰林學士梁周翰上新修屬籍三十三卷。唐末喪亂,屬籍罕存,無所取則,周翰創意為之,頗有倫貫。

  上召西川轉運使、兵部員外郎馬亮入朝,問以蜀事。蜀自雷有終既平賊,誅殺不已,亮所全活踰千人。城中米斗千錢,亮出廩米裁其價,人賴以濟。及至京師,會械送為賊所詿誤者八十九人,知樞密院事周瑩欲盡誅之,亮言:「愚民脅從者眾,此特百分一二爾,餘皆竄伏山林,若不貸此,反側之人聞風疑懼,一唱再起,是滅一均生一均也。」上悟,悉宥之。二月,加直史館,復遣還部。時諸州鹽井歲久泉涸,而官督所負課,繫捕者州數百人,亮盡釋之,而廢其井。又除屬部舊逋官物二百餘萬【二】。

  祕書丞劉炳以屢陳時務,召對崇政殿,翌日,遷太常博士。(劉炳未見。)

  丙午,詔廣南諸州先命幕職、州縣官權知,自今並命京官。

  丁未,兵部郎中、直昭文館韓援等八人分詣嶽瀆祈雨。

  戊申,交州黎桓遣使貢馴犀、象。

  屯田郎中楊覃上言:「春初方盛,時雨稍愆,輦轂之下繫囚,望詔有司,未得論決死罪,竢降雨乃復常典。」又請凡決重囚日,減膳撤樂,以應古義,且彰至仁之德焉。(此事不知其月日,今附見慮囚之前。)

  癸丑,上御崇政殿親慮繫囚,死罪再詳覆之,餘悉從輕。因召宰相李沆等對於殿之西閤,至午而罷。又遣庫部員外郎程渥等乘驛分詣諸路,疏理繫囚,杖以下皆釋之。(程渥,未見。)

  甲寅,以宋州隸京東路。

  宰相李沆等以旱表求罷,不許。

  乙卯,鹽鐵使張雍言,溫州板稅場吏逋高額錢二百萬,詔除之。

  丁巳,幸大相國開寶天壽寺、上清宮祈雨。戊午,雨。自去冬旱,上每御蔬食,憂憫切至,是日,方臨軒決事,雨沾衣,左右進蓋,卻而不御。

  壬戌,樞密直學士馮拯、陳堯叟上言:「請令羣臣子弟奏補京官或出身者,並試讀一經,寫家狀,以精熟為合格。」從之。

  祕書丞、知金州陳彭年上疏曰:

  夫事有雖小而可以建大功,理有雖近而可以為遠計者,臣請言之,其事有五:一曰置諫官,二曰擇法吏,三曰簡格令,四曰省官員,五曰行公舉,此五者實經世之要道,致治之坦塗也。夫置諫諍之官,開獻替之路,堯、舜、湯、武所共然也,何者?以正直之臣,忠信之士,參立左右,專奉箴規,有事必言,有闕必諫,足以達四方之壅蔽,資聖主之聰明。今雖有諫官,且無言責,或出居外任,或兼領餘司,常箝口以自安,少危言而替否,是同虛器,何補聖猷?臣請依六典員數,置諫議大夫、司諫、正言,並選孤立無黨,忠直不欺,言行相符,名實相稱者為之,俱以才授,不以敍遷。使其常立朝廷,專居諫署,入觀朝政,出聽輿詞。或作事失中,或出令未當,或遷舉無狀,或獄訟有冤,小則上章,大則廷諍。然後陛下察其所言,可者從之,否者罷之。歲終,以言事之多少,為課最之高卑,忠讜盡規者甄升,依阿固位者懲責。自然人皆竭節,政必無邪,臣下不敢偷安,朝廷得以震肅矣。

  又人命所繫,在於法官,官或非才,人必無告。古者按大獄,議大刑,雖本於法律,亦輔以經義。故釋之、定國之為廷尉,則無寃人,張湯、趙禹之列九卿,乃名酷吏。今國家重文學之選,輕刑法之司,故其屬僚未得盡善。用忠恕之道,則為曠官,徇深刻之文,乃名奉法,唯格律而是守,豈經義之能詳?若是,則囹圄何由空虛,鈇鑕何由偃息。臣請今後廷尉官屬,咸委所司慎加銓擇,不拘資敍,唯擢才能,使其理一成之刑,務於平允,用三宥之法,志在哀矜,無以愛憎舞文,無以高下希旨,自然民知恥格,時洽和平。

  又法令者,國家之權衡,生民之銜轡,貴於簡易,惡乎滋章,久用則民知適從,數變則人無所措。近者陛下知制敕之頻降,懼條科之太繁,旋奉聖謨,特令刪定。既經歷之者皆是名臣,則措置之閒固皆合理。而詔書頒下,方及踰年,後敕施行,又將累百,或刪去者重為條貫,或已有者更示申明,無益憲章,徒繁簡牘。且理遵畫一,則吏無以欺民,令或頻更,則人得以弄法,損益之際,豈不明哉。古人有言:「利不十,不變法。」誠為此也。況先朝求理之心,陛下繼明之志,詔令一出,夷夏同歡,縱少有於闕文,亦無妨於大體,豈煩改作,以致多門。臣請今後有上封言事請變格法者,非有大益,無改舊章,庶使號令愈明,刑辟漸措。

  又理世之端,審官為本,審官之道,用賢為先,不在具員,但期得俊。故曰:「官不必備,惟其人。」又曰:「省事不如省官。」今國家州郡至廣,官員太多,無益公方【三】,空蠹國用,使有才者莫盡其力,不肖者得容其姦。請以臣所親經,證其利害。臣前任蘇州通判日,知州喬維岳疾病,獨臣與判官崔端共事;次任壽州通判日,知州喬維岳喪亡,支使甘鴻漸差出,獨臣與推官陸文偉同官。此時區分獄訟,行遣文書,皆得及期,亦無闕事。即今蘇州知州、通判外,有職事官三員,壽州知州、通判外,有職事官四員。官既眾,事益煩,增將吏之衙參,添簿書之擁滯。又臣本州洵陽縣計主戶一千一百【四】,有官三員,漢陰縣計主戶六百,有官二員【五】,率皆人戶彫疏,路岐荒僻,詞訟絕少,租賦甚微,徒使安閑,固無勤績。臣每見支郡推官,軍監判官,並名初等職事。然有名雖支郡,而事倍藩方,額是軍監,而務多州府,或當要路,或在邊陲,其閒支郡則有推官而闕判官,軍監則有判官而無通判。監當錢穀,詳斷刑名,凡所責成,莫非繁劇,然其請受少於判司,勞逸不均,賢愚共見。臣請特選明幹朝臣,與諸路轉運使相度管內州縣,有公事簡少,官屬過多處,並量減省,以所減之俸,依司理、司法參軍例,添給初等職事。則宂長之處既已減員,要用之官又各加俸,自然官無虛設,人皆竭誠,創此新規,益光至理。

  又為邦之道,莫切於求賢,求賢之方,莫先於公舉。然隄防不峻,則濫進之路興,憲綱稍嚴,則明揚之典廢,期臻多士,在振宏綱。臣請依唐朝故事,新授常參官朝謝日,並進狀舉官自代,各隨所長,具言其狀。或以文學,或以吏能,或以強明,或以清白,務在摭實,不許飾詞。儻所諳知,無避親黨,既經御覽,即付宰司,俟至年終,具名條奏。在外者委諸路轉運,在京者委本司官長,更審其能,以驗所舉。如薦揚既數,采聽非虛,即與量才,各加進用。其後或不修操行,故黷彞章,則舉主依法科刑,以懲繆舉。或政績殊異、課最有加,則舉主隨事旌酬,以褒進善。賞罰既信,清濁自明。蓋采羣議則人無以私,有常規則眾皆知勸,清原正本,其在於茲。

  臣又伏見唐太宗常召公卿諮詢理體,羣臣多拘近俗,莫有遠謀,獨魏玄成請行王道,文皇既從其議,果致太平。中華則外戶不扃,四夷則重譯來貢,艱難屢作,而締搆益新,豈非盛德在人,餘慶及後所致歟?以陛下之德,跨越古先,誠宜鄙晉、魏而不談,小高、光而獨出,行清淨神明之化,恢仁義慈儉之風,然後舞干戚以為甲兵,畫衣冠以為刑辟,建明堂而朝萬國,登岱宗而禮百神,則天下之民無聲而應,海外之俗不召而來矣。

  疏奏,詔馮拯、陳堯叟參詳之。拯等上言:「竊詳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則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今緣官品制度沿革不同,伏請令兩省御史臺官、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閤門投下,方得入謝。在外者,授訖三日內,具表附驛以聞,仍報御史臺,其表並付中書、門下籍名,每闕官即取舉多者以名進擬。如任用後顯有器能,明著績用,其舉主特與旌酬,不如舉狀者,即依法科罪。如讓表不到,委閤門、御史臺糾督以聞。其上封言事請變格法者,望自今令中書、樞密院送審刑院、刑部、大理寺詳議,仍照驗前後格敕,儻須至改革,即具聞奏,更委中書、樞密院詳酌施行。」並從之。上因謂輔臣曰:「自今諫官,宜精擇其人。」

  甲子,三司都催欠司引對逋負官物人,上親辨問,凡七日,釋二千六百餘人,蠲所逋負物二百六十餘萬,已經督納而非理者,以內庫錢還之,身沒者給其家。

  舍人院上重詳定百官封贈條制,詔從之。凡現任將相、在朝正一品及任中書、樞密院官特追封三代依舊外,應東宮一品已下,雖曾任將相,只依編敕本品追封其三代。曾祖母、祖母、母,除中書門下二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使相封國太夫人外,餘只封郡太夫人止。如舊有國號者,依舊追封。其位極將相,勳業崇高,薨謝之時,特恩追封王爵依舊外,如因子孫追贈,雖曾任將相,並不許封王。除祖父先居高位,累贈至一品外,如子孫官高,祖父官卑,已贈五品者,須歷品贈官,方得贈至正一品。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封國者不拘此限。

  太常寺言:「樂工習藝匪精,每祭饗郊廟,止奏黃鐘宮一調,未嘗隨月轉律,望示條約。」乃命翰林侍讀學士夏侯嶠與判寺郭贄同按試,擇其曉習月令者,悉增月俸,自餘權停廩給,再俾習學,以奨勵之。雖頗振紀綱,然亦未能精備。蓋樂工以年勞次補,不以藝進,至有抱其器而不能振作者,故難於驟變云。

  丙寅,詔:「學士,兩省、御史臺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職、州縣官及草澤中,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各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十朝綱要:得查道、王曉等。)

  禁民間造銀鞍瓦及金錢,又禁盤蹙金覴。

  己巳,改河東榷鹽院為永利監。

  詔:「應外州官吏奏民間利病,實封者進奏院即時進入,不得拆封。」(會要二月事。)

  是月,從知黃州王禹偁之請,令諸路置病囚院,持仗劫賊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餘悉責保於外。(此從本志,與實錄不同。據實錄則去年四月已置病囚院。)

  詔:「京百司人吏並不得放免下戶差徭科配。戶部舊有蠲符案,主百司人吏蠲免差配給蠲符,自此廢之,其諸州先貢蠲符亦免。」

  三月癸酉,樞密院言,準例春季金明池習水戲,開瓊林苑,縱都人遊賞,又大宴於含元殿。上以太宗忌月,命有司討詳故事以聞。史館檢討杜鎬等引晉荀訥、唐王及善、韋公肅所議,以為禮有忌日無忌月,其春宴及上巳金明池、苑,並合舉樂,從之。

  甲戌,撫水蠻酋蒙英等三十六人來朝,輸兵器毒藥,誓不犯邊,並加錫賚,授官有差。

  乙亥,詔史館修撰韓援等各舉御史臺推勘官。

  丁丑,京師及近畿諸州風雪,上謂宰相曰:「霾曀頗甚,蓋陰陽不和,人事所召,朕甚憂畏。卿等更思闕政,以佐予治。」李沆等再表求罷免,不許。

  辛巳,詔分川峽轉運使為益、梓、利、夔四路,益州路總益、綿、漢、彭、卭、蜀、嘉、眉、陵、簡、黎、雅、維、茂、永康凡十五州、軍,梓州路總梓、遂、果、資、普、榮、昌、渠、合、戎、瀘、懷安、廣安、富順凡十四州、軍、監,利州路總利、洋、興、劍、文、集、壁、巴、蓬、龍、閬、興元、劍門、三泉、西縣凡十五州、府、軍、縣,夔州路總夔、施、忠、萬、開、達、渝、黔、涪、雲安、梁山、大寧凡十二州、軍、監。

  兵部尚書張齊賢上言:「終南山處士种放守道遺榮,孝行純至,棲遲衡泌,歷二十年,願以備賢良方正之舉。」乃賜放詔及裝錢五萬,令京兆府遣官詣山,備禮發遣。放辭疾不至。

  先是,三院御史多有出外任,風憲之職用他官兼領,乃詔本司長吏自薦其屬,俾正名而舉職。壬午,以太常博士張巽為監察御史,從新制也。(張巽,未見。)

  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范正辭上言:「治民之官,牧宰為急,今舉屯田員外郎吳蒨等五人堪知大郡,復請令蒨等於前資見任京官令錄、判司、司理參軍、簿尉內各舉知縣、縣令三人。」從之。(吳蒨,未見。)

  甲申,并代州都部署、步軍都指揮使、彰信節度使高瓊來朝,召之也。先是,范廷召、桑贊所將邊兵,臨敵退衄,有上封請罪之者,上以問瓊,瓊對曰:「兵違將令,於法當誅,然陛下去歲已釋其罪,今豈宜復行之?又方屯諸路,非時代易,恐眾心疑懼。」乃止。尋命瓊為殿前都指揮使。

  工部尚書、贈右僕射張宏卒。

  己丑,宴射後苑。上言及大射、投壺、鄉飲酒之禮,因命直館各賦射宮詩。上歡甚,詔羣臣極飲,恣其沈醉。凡節序賜宴,則宗室、禁軍大校、牧伯、諸司使皆令習射。

  庚寅,左僕射呂蒙正、兵部侍郎參知政事向敏中並守本官、平章事,中書侍郎、平章事李沆加門下侍郎。

  初,乾元曆氣朔漸差,詔判司天監京兆史序等考驗前法,研覈舊文,取其樞要,編為新曆。於是新曆成,來上,賜名儀天,命翰林學士朱昂為曆序,頒行之。修曆官遷秩【六】,改服章、賜帛有差。

  辛卯,兵部侍郎、參知政事王化基罷為工部尚書。化基任中書,不以蔭補諸子官,然能訓導,皆有所立。

  以給事中、同知樞密院事王旦為工部侍郎、參知政事【七】。

  樞密直學士馮拯、陳堯叟並為給事中、同知樞密院事。

  禮部郎中薛映、兵部員外郎梁鼎、左司諫楊億並知制誥。上初欲用著作佐郎、直集賢院梅詢,命中書召試映、鼎及詢等。宰相李沆素不喜詢,言於上曰:「梅詢險薄,用之恐不協羣議。」上曰:「如此,則何人可?」沆曰:「楊億有盛名。」上乃驚喜曰:「幾忘此人。」仍以億望實素著,但召映、鼎就試,翌日,與億並命。(會要云:至道三年四月【八】,梁周翰不召試而授知制誥,其後,薛映、梁鼎、楊億、陳堯佐、歐陽修亦如此例。按映、鼎皆召試【九】,會要誤也。)

  以國子監經籍賜潭州岳麓山書院,從知州李允則之請也。

  先是,放天下逋欠錢物,既而三司計可督責及尚須究問本末,縲繫追逮,頗為煩擾,至有久被拘者。於是,命知制誥薛映、梁鼎與三司按籍詳定其名引對,上臨軒閱視,多蠲除之。

  壬辰,御史中丞趙昌言、知雜御史范正辭上言:「內宴更衣,百官有徑歸其家及過從於外者,臣等昨於春宴前嚴行戒勵,雖稍整肅,然將期久遠,望降敕文,自今有違者,乞委外彈奏。」從之。

  丁酉,上謂宰相呂蒙正等曰:「中書事無不總,賴卿等宿望,副朕意焉。凡事無固必,惟擇善而行,以漸蘇天下之民,最為急務也。」呂蒙正等言:「備邊經費,計臣之責,近者但委轉運使,至於出入盈虛之數,計臣或不能周知,此甚無謂也。」乃下詔申警三司,令舉其職,儻聞闕誤,必正典刑。

  御史中丞趙昌言奏:「近例,臺司多遣人吏巡察,請依故事,令左右巡使各領其職,踰越法制者,具名以聞。」從之。

  夏四月乙巳,以保州刺史楊嗣、莫州刺史楊延朗並為本州團練使,北作坊使、繡州刺史無棣張凝為趙州刺史,南作坊使、高州刺史李繼宣為西上閤門使,領康州刺史。上謂宰相曰:「凝舊事太宗藩邸,猶有稱其才者,嗣及延朗並出疏外,以忠勇自效,朝中忌嫉者眾,朕力為保庇,乃及於此,繼宣雖不逮二三輩,然亦熟邊事,不易得也。」時嗣與延朗並為緣邊巡檢,勇於戰鬥,以名稱相上下,邊人謂之「二楊」。先是,上特召嗣入朝而授團練使,嗣言:「臣久與延朗聯職,一旦驟居其上,願且守舊官。」上嘉嗣之退讓,即命延朗亦為團練使,仍令嗣持告命就賜之。(楊延朗傳云:三年冬,契丹復來寇,延朗伏銳兵於羊山西,自北掩擊,且戰且退,及西山,伏發,敵眾大敗,獲敵將,函首以獻,進團練使,與楊嗣並命。又王漢忠傳云:敵大寇中山,漢忠率諸將陣於野,未戰敵遁,追斬甚眾,獲其貴將,加殿前副都指揮使。按上去年春自大名還京師,至今年春,契丹傳、會要、本紀、實錄並不載敵復入寇事,其復入寇乃四年冬,不知延朗及漢忠所獲敵將果在何時,延朗與漢忠同獲一人,或各獲一人,皆不可知也。據楊嗣傳乃因嗣讓,初不緣破敵有功。而漢忠為殿前副都指揮使,據實錄、本紀則與高瓊、葛霸同遷,亦不言獲敵將於中山也。疑延朗及漢忠所獲敵將,當是二年冬及三年春上在大名時,或四年冬事,二傳誤載耳,今皆不取。)

  丙午,以馬軍都指揮使、感德軍節度使葛霸為并代行營都部署。

  丁未,以吏部員外郎陳省華為鴻臚少卿。時省華子堯叟擢任樞密,故特優寵之。

  戊申,詔諸路幕職、州縣官罷職待遷,食貧可憫,自今至年終,替者宜並放選,依例擬官。

  辛亥,詔秦州太平監所籍主吏柳延義等貲產,悉還之。初,延義等專主銀冶,歲輸定課,更三歲,虧常額者四萬二千餘兩,有司盡籍其家財以償,上憫之,故有是命。

  壬子,審官院初引對京朝官於崇政殿,選秩有差。京朝官磨勘引對,自此始。上既用孫何、耿望等議,罷郊祀進改,乃命審官考其課績優劣,臨軒黜陟之。凡三年差遣受代皆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由是官籍浸增云。(此據本志,當考。)

  詔京朝官及吏部選人,親老無兼侍者,特與近任。

  丙辰,西州回鶻【一○】可汗王祿勝遣使曹萬通來貢玉鞍勒、名馬、寶器等,萬通自言任本國樞密使,本國東至黃河,西至雪山,有小郡數百,甲馬甚精習,願朝廷命使統領,使得縛繼遷以獻【一一】。即授萬通左神武大將軍,降詔奨祿勝,優賜器服。(十一月末,又入貢,當考。)

  丁巳,上以四郊所取桑葉、麥苗示輔臣曰:「觀此足知歲事矣。」

  己未,翰林學士王欽若使西川還,對於崇政殿,即日以欽若為左諫議大夫、參知政事。

  初,王均連陷綿、漢,勢張甚,彭州人謀殺兵馬都監以應之。時晉江陳從易實為軍事判官,攝州事,斬其首謀者,召餘黨曉以禍福,赦之,眾皆伏悅。乃率厲將吏,嚴守械,戒其家僮積薪舍後,曰:「吾力不足以守,當死於此。」賊聞有備,不敢入境。於是,王欽若以狀聞,召從易為著作佐郎。(召從易不得其月日,今附見欽若使還時,更須詳考。)

  曹國公元儼將出閤,上親錄朝臣數人姓名,擇可使輔道元儼者,以監察御史張巽純謹,乃命為屯田員外郎、曹國公翊善。

  知益州雷有終、轉運使馬亮等上言:「準詔詳度毀本州羊馬城壕利害,竊以郡國城隍,其來久矣,蓋所以聚民而防他盜也。本州頃歲李順之亂,賊自外攻,即日而陷,此城池頹圮之致也。去歲王均之叛,姦由內作,經年自固,此城池完緝之咎也。然而理亂之事,雖繫於人,亦關冥數,誠非常情所可預測。況此城頃因蠻寇,民受塗炭,至唐天成三年,節度使孟知祥遂謀創築。若緣軍賊,誠合去除,又慮異時寇盜外攻,請仍舊不毀。」從之。

  先是,上以西蜀遼隔,事有緩急,難於應援,故分四路,別置官屬。又慮漕輓者各司其局,失均濟之義,庚申,命知益州、右諫議大夫宋太初兼川峽四路都轉運使。

  上以朝臣外任代還,寓於逆旅,癸亥,置朝集院於朱雀門,凡百餘區,尋復罷之。

  王欽若等請川峽縣五千戶以上,並置簿、尉,自餘仍舊以尉兼簿,從之。

  丁卯,詔川峽幕職、州縣官,並二年與替。

  辛未,上御崇政殿試制舉人,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充考官,得祕書丞查道、進士陳越入第四等,定國軍節度推官王曙入次等。以道為左正言、直史館,越將作監丞,曙著作佐郎。越,尉氏人。曙,河南人績之後也。

  五月壬申朔,御朝元殿受朝,德音降京畿流罪以下囚,杖罪釋之。

  癸酉,以曹國公元儼為平海節度使。

  甲戌,詔定州都部署王顯兼河北諸州都轉運使,應供軍金帛芻糧並同經度,其餘刑獄公事,止令轉運使、副施行。先是,轉運使耿望行部至定州,顯與宴,數勸望酒,望數有風裁,且不能多飲,固拒之。顯不悅,徐曰:「它日望都自當飲耳。」望都,契丹兵衝也。凡元帥出軍,轉運使隨軍給饋餉,疾徐惟元帥之命,轉運使往往得罪,故顯語及之。望它日入奏,從容具白其事,上默然良久,曰:「卿第去,勿憂,朕自有處分。」於是,命顯兼都轉運使之職,顯遂不能委罪於望云。(此據祖宗獨斷,然獨斷乃以此事為太宗所處,蓋年月差誤耳,今改之。按耿望以二年四月丙子為京西漕,是年五月甲午為河北漕,後甲戌蓋二十日。先是固未嘗行北邊也,恐獨斷誤。又六月庚辰,再命王顯領都漕,王超副之,不知甲戌已命顯,六月庚辰又命顯,何故?或止一命,而實錄誤,故兩出之,當考。耿望事姑載初命顯時。)

  庚辰,翰林學士、吏部郎中、知制誥朱昂罷為工部侍郎,致仕。昂有清節,澹於榮利,初為洗馬,十五年不遷,不以屑意,及在內署,非公事不至兩府。上知其素守,故驟加褒進,昂累章告老,上不得已從之,遣使就第賜器幣。謂大臣曰:「昂侍朕左右,未嘗以私事干朕,今其歸老,可給全俸。」詔本府歲時省問,如有章奏,許附驛以聞。又命其子正辭知公安縣【一二】,使得就養。舊制,致仕官止謝殿門外,於是,上特延見命坐,勞問久之,令候秋涼上道。復遣中使錫宴於玉津園,兩制、三館儒臣皆預,仍詔賦詩餞行。恩渥之盛,近代無比。

  甲申,上覽囚簿,自正月至三月,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謂宰相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其重慎也,自何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終慮淹繫,亦不果行。

  乙酉,詔三班,自今差使臣知縣,勿以先為諸州牙吏及富民受職者充,從陝西轉運使劉綜之請也。

  丙戌,御史臺言:「曹州民蘇莊出兵器,匿亡命,剽民財產,小不如意,必焚其廬舍,積贓計四十萬,請籍其家。」上曰:「暴橫之民,國有常法,籍之斯過矣,可論如律。」

  高州蠻向君猛遣其弟君泰來貢方物。

  戊子,以殿中侍御史卞衮為淮南轉運使,仍命衮與本路轉運副使劉師道領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礬稅都大發運事。時王子輿上表求代,詔令自擇其人,子輿以衮及師道名聞,故有是命。衮,震之子也。至道末罷發運使,及子輿兼淮南轉運使,尋加都大,而不立使名。(發運使自後並淮南轉運使兼領其務。省發運使在至道三年四月,子輿以制置茶鹽兼淮南漕,在咸平三年八月,其加都大發運,不見於實錄,據會要在四年,今附此。景德三年二月仍復使名。)

  上以鹽鐵使張雍齪齪小心,三司事重,宜有裁制,庚寅,命戶部使王嗣宗代為鹽鐵使。雍在三司置簿籍,有「案前急」,「馬前急」,「急中急」之目,頗為時論所誚。其出典藩鎮,務裁節宴犒,聚公錢為羡餘,以輸官帑,集會僚佐,糲食而已。

  度支員外郎王子輿為右諫議大夫,充戶部使。

  上封者言:「三司官吏積習依違,天下文牒,有經五七歲不為裁決者,案牘凝滯,吏民抑塞,水旱災沴,多由此致。自今請委逐部判官呈覆向來諸路州軍所申請及本司所積滯事,疾速與奪,然後詣判使會議,別白施行。如更有稽滯,即許諸路轉運使及本州軍聞奏,命官推鞫,以警弛慢。」乃詔同知樞密院事馮拯、陳堯叟舉常參官幹敏者,與三司使議減宂事,及參決滯務,拯等請以祕書丞、直史館、判度支勾院孫冕同領其事。

  詔陝西歲稔,穀價甚平,宜遣使市糴,務廣邊備,以息轉餉。乃命兵部員外郎董龜正乘傳與本路轉運使經度之。

  辛卯,以吏部侍郎陳恕知通進銀臺封駁司,恕言:「封駁之任,實給事中之職,隸於左曹,雖別建官局,不可失其故號,請為門下封駁司,隸銀臺司。」從之。

  甲午,河北都轉運使、光祿少卿劉錫卒。上曰:「錫居漕輓之職,以勤劬集事,而不任威刑,亦可嘉也。」錄其長子為祕書省正字,賜其幼子出身。

  注 釋

  【一】先令具任內曾薦舉才識者若干「具」原作「其」,據各本及編年綱目卷六、宋史全文卷五上改。

  【二】又除屬部舊逋官物二百餘萬「屬」原作「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八馬亮傳改。

  【三】無益公方「公」原作「官」,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四】又臣本州洵陽縣計主戶一千一百「主」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下文補。

  【五】漢陰縣計主戶六百有官二員上句十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六】修曆官遷秩「官」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會要運曆一之六補。

  【七】以給事中同知樞密院事王旦為工部侍郎參知政事「院」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八】至道三年四月「三年」原作「二年」,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之六五改。

  【九】按映鼎皆召試「按」原作「據」,依文例改。

  【一○】西州回鶻「州」原作「川」,據宋會要蕃夷四之一及四之一三、通考卷三三六四裔考、宋史卷四九○龜茲傳改。

  【一一】使得縛繼遷以獻「得」字原脫,據上引會要四之三及四之一三、宋史龜茲傳補。

  【一二】又命其子正辭知公安縣「又」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六、宋史全文卷五上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