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 天聖四年(丙寅,1026)

  起仁宗天聖四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癸未,契丹遣樞密副使彰武節度使蕭迪烈、歸義節度使康筠來賀長寧節。迪烈等既來賀,契丹又使人持酒果與迪烈等,上問宰相王曾曰:「契丹齎送酒果者凡三十餘人,已至莫州,可聽其來否?」曾曰:「宜止其來,而以州兵代之,轉酒果付迪烈等可也。」上曰:「善。」

  己亥,命知制誥章得象、侍御史知雜事韓億與吏部流內銓南曹同試百司人。上因曰:「比閱天下奏吏出職者,率多敗官,何也?」王曾曰:「士人入流,必顧廉恥,若流外則畏謹者鮮。州縣雖卑,然最近於民,宜少澄其原。」乃詔得象等精加考試。

  祕書監致仕胡旦言,撰成演聖通論七十卷,以校正五經,家貧不能繕寫奉御。庚子,賜旦錢十萬、米百斛。

  知益州薛田言兩川犯罪人配隸他州,雖老疾得釋者,悉留不遣,自今請無放停。上曰:「遠民無知犯法,而終身不得還鄉里,豈朕意乎!察其情有可矜者,聽遣還。」

  涇原路走馬承受公事、入內供奉官王從德言:「與知鎮戎軍王仲寳、本路都監李道史能破原州界康奴族,焚巴溝首領布阿等六門帳子七百餘所,斬首七十九級,獲牛羊馬驢、器甲千計。」賜器幣有差。仲寳傳云:破康奴族,得首領百五十,馬羊七千【一】,詔獎其功。與此數稍異,今從實錄。

  辛丑,詔陝西弓箭手毋得典買租賃蕃部土田,其蕃漢願合種者聽之。

  甲辰,上謂輔臣曰:「駙馬都尉柴宗慶求為使相,如何?」王曾對曰:「先朝石保吉、魏咸信皆歷行陣有勞,晚年方除使相。且將相之任,豈容私請。」上曰:「固也。卿等可召宗慶諭之。」

  御書院言翰林待制、太子中舍同正王文慶乞授正官出職。上欲與大理評事,以問宰相,宰相言:「若除正官,則流品不分矣。請且如舊制,遷同正官。」從之。

  初,涇、環州屬羌作亂,陝西轉運使王博文劾奏周文質、王懷信擁兵玩寇,耗邊食,請用曹瑋及田敏代之。文質等既坐法,丙午,徙知天雄軍、彰化留後曹瑋知永興軍,使節制邊事。從博文之言也。瑋尋以疾免行,復知天雄軍。天雄卒有犯盜者,眾謂獄具必殺之,瑋乃處以常法。或疑而問之,瑋笑曰:「臨邊對敵,斬不用命者,所以令吾眾,非喜殺也。平時治內郡,安事此乎?」博文傳稱:瑋以病不行,乃用敏為涇原路總管,寇遂平。按敏傳卒無涇原之命,雖復為環慶總管,乃天聖元年四月,恐博文傳誤也,今不取。

  二月戊申朔,置上御藥供奉四人。御藥院掌按驗祕方、和劑藥品以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至道三年,始置,以入內供奉官三人掌之,或參用士人。於是,別置上御藥供奉,其品秩比內殿崇班,專用內侍。其後多至九人。

  庚戌,玉清昭應宮使王曾請下三館校道藏經,從之。上因言:「其書多載飛煉金石方藥之事,豈若老氏五千言之約哉?」張知白曰:「陛下留意於此,乃治國清淨之道也。」

  甲寅,詔官吏犯贓至流,而按察官不舉者,并劾之。

  己未,保大節度使錢惟演言,次子大理評事晦乞換內殿承制。詔授內殿崇班。晦娶駙馬都尉李遵勗女,即冀國大長公主所生也,故特從其請。

  浙江抱餘杭,據岸為二閘,互啟閉,納溫台、衢婺船,而潮壞北閘,久不治,兩路船為之稽壅。辛酉,侍御史方慎言始奏復之【二】。

  壬戌,遣官祀九宮貴神。上因謂輔臣曰:「祠日適與真宗大忌同,其施樂耶?」王曾曰:「但設而不作爾。」又問古今樂之異同,曾曰:「古樂用於天地、宗廟、社稷、山川、鬼神,而聽者莫不和悅。今樂則不然,徒娛人耳目而蕩人心志,自昔人君流連荒亡者,莫不由此。」上曰:「朕於聲技固未嘗留意,內外燕遊,皆勉強耳。」張知白曰:「陛下盛德,外人豈知之?願令呂夷簡備書時政記。」

  庚午,并代部署司請置西界和市場,從之。

  甲戌,夔州路歸順等州蠻人田思欽等三百二人來貢方物【三】,樞密院言入貢人多,本路轉運使不先奏聽旨。詔劾之。

  乙亥,濬京西諸河。

  詔內藏庫副使安繼昌、殿中丞宋可行權提舉制置左右廂店宅務,入內押班江德明言課利虧少舊額故也。候課利及額,即罷提舉。

  同管勾河東沿邊安撫司王世文奏【四】:「代州界寶興軍寨主李繼忠見任右班殿直,新差監押王格乃左班殿直,職序非便,恐致不和。望下三班院,自今凡監押職位,須在寨主之下。」從之,仍移王格他任。

  三月戊寅朔,以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學士、工部尚書李維為相州觀察使。

  初,塞下訛言契丹將絕盟,故遣維往使。契丹主素服其名,館勞加禮,使即席賦兩朝悠久詩,下筆立成,契丹主大喜。既還,上欲用為樞密副使,或斥維與契丹詩不當自稱小臣,沮罷之,乃加刑部尚書。維久厭書詔之勞,辭不拜,引李士衡故事,求換官,故有是命。左正言劉隨奏維以詞臣求換武職,非所以勵廉節,不報。尋命維知亳州。維言亳州事簡【五】,不欲尸重祿,請赴相州,從之。要知沮罷者姓名。

  己卯,徙知秦州、右諫議大夫、集賢院學士薛奎知益州,加樞密直學士,以給事中、龍圖閣直學士王隨代之【六】。秦民與夷落數千人列奎治狀詣轉運使請留,賜書褒諭,不許。

  辛巳,許上御藥供奉藍元用等封贈父、母、妻。元用,繼宗養子也。

  御史臺自薛奎後,中丞闕久不補,侍御史知雜事韓億獨掌臺務踰年【七】。壬午,始命權知開封府王臻權御史中丞。臻建言:「三司、開封府諸曹參軍及赤縣丞、尉率用貴游子弟【八】,驕惰不習事。請易以孤寒登第、更仕宦書考無過者為之。」又言京百司吏人入官,請如長定格,歸司三年。皆可其奏。依長定格,元年五月,李孝若已有此奏請,不知臻何故復言之,當考。

  中書言:「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皆別置勸農司,文移取索,頗為煩擾。請自今勿置司行遣,但令躬領使事,庶幾實惠及民。」甲申,詔從其請,罷諸路勸農司,轉運司、提點刑獄仍令領農使如故【九】。

  己亥,鄜延路總管司言,蕃部首領曹守貴等一千八百餘戶內附。

  甲辰,前權三司使李諮落樞密直學士,前領計置司劉筠、王臻、范雍、蔡齊、俞獻可、姜遵、周文質各罰銅三十斤,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各罰一月俸。

  先是,入內押班江德明傳宣下御史臺鞫三司孔目官王舉、勾覆官勾獻等,天聖元年五月從三司改法,許商人河北、陝西緣邊入中糧草,給以顆鹽、白礬等,不指定慈州、晉州礬分數,致商人多請慈州礬,而浸以虧官。又天聖二年令具計置緣邊糧草數,舉等乃以逐路夏秋稅賦并兩川物帛所博糧草,通作三司計置防邊所增;及未改茶法時不折計虛實錢,而妄稱賣茶課增一百四萬餘貫,以覬恩賞。朝廷以為然,遂賜舉等各銀五十兩、絹三十匹。至獄具,決配獻沙門島,而舉已前坐事配宿州。

  以士遜、夷簡、宗道嘗主變法之議,詔令分析。士遜因言措置更革,皆不出已。夷簡則言:「天聖初,環慶等數路奏芻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闕緡錢,吏兵月俸僅能取足。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足之患。以此推之,頗有成效。惟是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而宗道所言,亦略類夷簡。竟坐不合以舉等狀施行,故及於罰。詳定所孫奭等特釋之【一○】。士遜等分析,據本志附見。李諮三年九月已罷三司使,改樞密直學士,知洪州,此更落密直也。本志誤云罷三司使,今不取。

  安德節度推官李佑,唐莊宗曾孫也。上書求便官,以掃灑陵廟。夏四月丁未朔,改授西京留守推官【一一】。因謂輔臣曰:「唐莊宗百戰滅梁,始有天下,不務修德,而溺於聲樂,嬖用伶官,以及於禍,良可歎也。」王曾對曰:「陛下日聽政事,又覽前代治亂之跡,以為龜鑑,天下之福也。」

  辛亥,還知寧州、職方員外郎楊及所獻繡佛。初,及因乾元節來獻,上謂輔臣曰:「及,佞人也,民安政舉,乃守臣之職,焉用此為!」遂令邸吏還之。

  壬子,詔京西、河北、淮南諸路,穀價翔貴,而富家多蓄藏以邀厚利,宜令所在平其價,以濟貧民。又詔外官代還,以公租、餘俸市物者聽之,即市物虧價及公為商販者,論如法。

  江州言太平興國真君觀有盜神像金冠者,請下文思院更製。上曰:「觀僻在山谷間,而以金為冠,是誨人為盜,使陷重辟,宜代以銅而金塗之。」王曾退言:「慮民抵罪而易金以銅,可謂仁矣。」

  乙卯,內出後苑雙頭牡丹芍藥花圖以示輔臣,仍令館閣官為詩以獻。

  丁巳,契丹遣啟聖軍節度使蕭諧、利州觀察使李紹琪來賀乾元節。

  天聖初,驍騎衛上將軍張美曾孫女與郭后同入宮,上意屬之,將選為后,而太后固欲立郭后,於是,以張氏為才人。

  戊午,以光祿卿、知汝州王曙為給事中、知潞州。上黨民王氏誣伏殺繼母,獄已具,僚吏皆以為無足疑者,曙獨曰:「此可疑也。」既而提點刑獄杜衍至,更訊之,果得真殺人者,曙因作辨獄記以戒獄官。

  衍,山陰人,天禧末,知乾州。時陳堯咨安撫陝西,有詔藩府乃賜燕,堯咨至乾州,以衍賢,特賜宴,仍奏徙衍權知鳳翔府。及罷歸,二州民邀留于境上,曰:「何奪我賢太守也?」衍事附見,賜宴據衍正傳,附傳無之。又按天禧四年閏十一月,陳堯咨安撫陝西,所至即犒設官吏將校,不聞止限藩府也。當考。

  甲子,翰林學士夏竦言:「江西、閩越之民,多採山澤大龜,倒植塪中,生戕去肉取其甲【一二】,謂之龜筒。痛楚之聲,所不忍聞,得直至微,而殘物尤甚,請嚴禁止。」又請於金山、大孤小孤山、颺瀾、左里、馬當、長蘆口別置游艇,募水工拯救危溺。並從之。

  辛未,詔罪人當令眾者,自五月盡七月免之。

  壬申,詔修西川閣道。

  是月,免諸州軍犁具稅錢。時高郵軍民買犁具,而稅務令民納錢,本軍以為言,故有是命。此據會要。

  五月丁丑,以知制誥蔡齊、章得象並為翰林學士。時舍人院無知制誥,特詔翰林學士夏竦草詞【一三】。

  己卯,詔禮部貢舉,進士實應三舉、諸科五舉,並免取解。

  判刑部燕肅上奏曰:「唐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太宗曰:『其間有可矜者,豈宜一以律斷。』因詔,凡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又詔,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自是,全活甚眾。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至上請,而法寺多所舉駮,官吏率得不應奏之罪【一四】。故皆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大失朝廷欽恤之意。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一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臣則以為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又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罪,未聞淹延以害漢、唐之治也。」

  下其章中書,王曾以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請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壬午,詔曰:「朕念生齒之繁,抵冒者眾,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駮。」王稱東都事略,詔曰:「國家勤卹黎庶,必期無訟,而生齒之繁,犯者頗眾,朕甚憫焉。」

  癸未,詔徙南儀州於岑雄驛,以舊州地險,中多瘴霧之毒,吏民歲死者眾故也。

  戊子,御崇政殿錄繫囚。

  辛卯,詔館閣校勘自今毋得增員。時樞密副使張士遜請以其子友直為校勘,上謂館閣所以待天下英俊,不可私授,止令於館閣讀書,且降是詔。

  己亥,詔舉人雖文辭可採,而操檢不修者,州郡毋得薦送。

  辛丑,陳王元份女華原縣主為門客鄭諫求補齋郎,不許。詔入內內侍省提舉郡縣主諸院公事所,自今無例而乞恩澤者,勿以聞。

  太常丞桑慥授監察御史。慥有至行,朝廷聞之,中旨特有此授。此據會要。桑慥事跡,當考。

  閏五月戊申,定江、淮制置發運司歲漕米課六百萬石。初,景德中歲不過四百五十萬石,其後益至六百五十萬石,故江、淮之間,穀常貴而民貧。於是,都官員外郎吴耀卿請約咸平、景德中歲漕之數,立為中制,故裁減之。然東南災儉,輒減歲漕數,或巨萬或數十萬【一五】,又轉移以給它路者,時有焉。(災儉減數以下,又據本志。吴耀卿,胡則之黨,見戚綸傳,不詳邑里。)

  初,李諮等變法,使茶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至是,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詔悉蠲之。

  己酉,詔初補太廟齋郎,自今並赴宗正寺公參。

  初,解州之永豐渠,始後魏正始二年,都水校尉元清引平坑水西入黃河以運鹽,而周、齊之間廢絕。隋大業中,都水監姚暹決堰濬渠,由陝入解縣,唐末至五代不復治。至本朝,湮淺,舟不通,鹽運大艱,主運者耗家產幾盡。州校麻處厚詣闕訴,而右班殿直劉達因請治渠,起安邑至白家場,轉運使王博文亦言其便,復詔三司度利害。是歲,卒成之,公私果利。

  壬子,錄左班殿直王貴子得哥為三班借職,名曰秉節,以貴與蕃賊戰死環州木波鎮,特卹及之。

  甲子,詔輔臣於崇政殿西廡觀侍讀學士宋綬等讀唐書。上曰:「朕覽舊史,每見功臣罕能保始終者,若裴寂、劉文靜俱佐命元功,不免誅辱。」王曾對曰:「寂等之禍,良由功成而不知退也。」綬兼勾當三班院,因請解所兼,專事勸講。皇太后命擇前代文字可資孝養、補政治者,以備帝覽,遂錄進唐謝偃惟皇誡德賦,又錄孝經、論語要言,及唐太宗所撰帝範二卷,明皇朝臣僚所獻聖典三卷、君臣政理論三卷上之。

  丁卯,洛苑副使、知石州高繼昇為禮賓副使。初,繼昇為奴高遇誣告嘗遣捉生馬訓及奴李文往茭村碩爾族,與其部酋謀叛。下御史臺鞫之,無叛狀,詔杖殺遇。而繼昇亦坐使人毒殺李文,上以繼昇父文岯自河西來歸,繼昇又久在石州,故特寬之。杜衍傳云:繼昇為僕誣告,捕繫數百人,久不決,衍覆得僕所誣狀,卒論殺之。衍實河東路提刑,今此云下御史臺,則非衍所與也,當考。

  辛未,吏部郎中、知制誥、知汝州張師德為右諫議大夫,罷職。師德孝謹有家法,不交權貴,時相頗不悅之。然亦自多病,故在西掖九年,卒不登翰苑。師德初試知制誥,屬詞淹緩,日晏猶未畢【一六】,執政使人語以且封起,翌日終篇。具言於上曰:「此人有德行,宜備顧問。」真宗即擢用之。江休復云王曾實當國,此誤也。按師德除知制誥,乃天禧二年十一月,時王曾罷參政逾年矣,向敏中、王欽若實為宰相,張知白、李迪參政,薦師德者,或是知白與迪,必非曾也。今沒其姓名,仍取其事附見于此。

  詔增西川、廣南東西路諸州軍進士解額有差。又詔命官鎖廳應舉,自今更不先試所業,下第者免責罰,仍聽再舉,其歷任有贓私罪及停廢、責降、衝替未經敍用人,即不許應舉。舊制,鎖廳應舉者,先於所屬選官考試所業,方聽取解,至禮部程文紕繆者,勒停,其不及格者猶贖銅,永不得應舉。至是,上欲開誘進士之路,下近臣參議,而降是詔。下第免責,景祐元年四月又有詔,蓋此專指下第者,又被及不得解者。

  六月丁丑,詔吏部流內銓,選人八考入令錄,舊與初等幕職官,自今並與兩使職官。

  戊寅,詔近臣舉諸司使至閤門祗候堪邊寄及三班使臣能捉賊者各一人,以名聞。

  莫州言大雨壞城壁。

  辛巳,詔河中府、陝州、慶成軍民為安邑畦戶者,三年一代之,願長役者聽。

  癸未,賜環州緣邊巡檢、供奉官、閤門祗候高繼崇等器幣有差,以瑪爾默族寇邊,而繼崇等率眾捕擊有勞也。

  丙戌,福建路提點刑獄司言,建州、南劍州、邵武軍大水【一七】,壞官私廬舍七千九百餘區,溺死者百五十餘人。詔賜被溺家米二斛,貧不能收斂者,官為瘞埋之。

  庚寅,大雨震電,平地水數尺,壞京城民舍,壓溺死者數百人。

  辛卯,上避正殿,減常膳。

  壬辰,上謂輔臣曰:「霖雨為災,豈朕之不德所致耶?」王曾對曰:「臣等之責也。」退而各上章求罷,不許。

  賜在京諸軍班緡錢,放官房錢三日,遣使體量畿內田苗,詔被水之民權寓止於閭巷者,令新舊城裏都巡檢存視之。

  癸巳,以西上閤門使曹儀、洛苑副使內侍押班江德明提舉修葺在京營房庫務,內殿崇班麥守忠相度疏導積水。

  河中府、鄭州言大水。

  甲午,賜汴河禁卒緡錢。凡汴水長一丈,即令殿前馬步軍禁卒緣岸列鋪巡護,以防決溢;及五晝夜,即賜以緡錢。

  乙未,詔臣僚因南郊或乾元節奏薦親屬,自今毋得乞進士及第并出身。

  丁酉,德音:「降天下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畿內、京東西、淮南、河北民田被水者,蠲其租。流徙者,所在撫存之。」

  戊戌,羣臣上表請御正殿,復常膳,不允,表三上,乃從之。

  庚子,度支判官太常博士王咨、供奉官閤門祗候張繼恩為京西路體量安撫。癸卯,詔咨等察官吏能否及民間利害,省轉運司配率之擾民者,其三司見理欠負,定限科校無可償官,及會赦合放而有司未即行者,畫一以聞。

  又詔三司,所在官物為水漂失者,皆蠲除之。

  水之作也,宰執方晨朝未入,俄有旨放朝,王曾亟附中使奏曰:「天變甚異,乃臣等燮理無狀,豈可退安私室,恬然自處。」亟請入見,陳所以備禦之道。同列有先歸者,聞曾如是,皆媿服焉。時又傳言汴口決,水且大至,都人恐,皆欲東奔【一八】。上以問曾,曾曰:「河決奏未至,此第民間訛言相驚,不足慮。」已而果然。

  初,行慶關大水,氾水縣尉劉文蔚父母妻子七人,監酒稅、借職馮益男女二人皆溺死。詔以文蔚為懷州錄事參軍,免持服,仍賜錢十萬;益為奉職,賜錢五萬。河陽推官劉利涉拯救庫務官物,存者居多,體量安撫王咨等乞旌其能,詔遷利涉京官,就知氾水縣事。

  秋七月乙巳,詔三司,選人嘗借俸錢未償而物故,其蠲之。

  初,汴水大漲,眾洶洶憂京城。乃用樞密院奏,敕八作司決陳留隄及城西賈陂岡地洩之于護龍河【一九】。水既落,命開封府界提點張君平調卒復治其隄防。丙午,賜役卒緡錢。

  戊申,御長春殿,復常膳。

  乙卯,復太常博士、同判邵州鞠詠為監察御史,從中丞王臻之請也。

  壬戌,知雄州張昭遠請下轉運司歲委官磨勘四榷場入中錢銀數。中書言:「先朝置榷場,亦通南北,乃綏懷遠人之意,非計貨易之利也。若每歲磨勘,恐乖事宜。」上曰:「昭遠所奏,固不可行也。」

  除冀州堂陽縣界乾度錢。

  乙丑,工部郎中、龍圖閣待制韓億為契丹妻生辰使,崇儀副使田承說副之。詔億名犯北朝諱,權改曰意。承說,皇太后之姻也,庸而自專,妄傳皇太后旨於契丹,曰:「南北歡好,傳示子孫,兩朝之臣,勿相猜沮。」億初不知也。契丹主命別置宴,使其大臣來伴,且問億曰:「太后即有旨,大使宜知之,何獨不言?」億對曰:「本朝每遣使,太后必於簾前以此語戒敕之,非欲達於北朝也。」契丹主聞之,大喜,舉手加額曰:「此兩朝生靈之福也。」即以語附億令致謝。時皆美億能因副介失辭,更為恩意焉。此據蘇舜欽所作億墓誌及江休復雜志刪修。

  置開封、祥符縣丞各一員,仍令吏部銓注幕職、令錄有出身人。時兩赤縣簿、尉多差出在外,縣事頗失經理故也。

  罷永興軍、秦、坊等州新醋務。初,陝西轉運司言民間買官糟造醋【二○】,頗有遺利,已置務榷之,請推其法天下。王曾曰:「榷酒蓋出於前代之不得已,今以經費至廣,未能省去。若又榷醋,則甚矣。」故罷之。

  賜河北州軍修坊城役卒緡錢。

  丙寅,遣戶部判官度支員外郎高覿、如京副使高志寧往河北經水災州軍體量安撫。覿,蘄人也。

  開封府言新舊城為溝注河中,凡二百五十三,恐閭巷居人棄灰壞咽流,請責吏邏巡,察其慢者。從之。

  辛未,詔兩川所造錦綺、鹿胎、透背、欹正等歲減上供之半,其大小綾及花紗,仍令改織絹,以供邊費。先是,上封者以此為言,上謂輔臣曰:「朕意正欲如此,宜亟行之。」王曾等曰:「錦綺纂組,有害無益。臣約一錦之費,可為絹數匹。陛下崇儉節費,以惠遠人,臣等敢不奉詔。」

  國子監闕學官,壬申,詔諸路轉運司所部幕職、令錄京朝官有通經術、長於講說者,以名聞。上嘗謂輔臣曰:「比以大暑罷講讀,適已召孫奭等說書,卿等公事退,可暫至經筵。」王曾曰:「陛下萬幾之暇,留意經術,雖炎暑不輟,有以見聖學之高明也。」

  詔兩川弓手自今不得雇人代役,犯者許羈保糾告,重行科罰。時呂夷簡自益州安撫回,言川中豪民多雇人以代役,多得惰農,每執兵仗,悉不堪用,故示約束。

  八月戊寅,改故秦國成聖繼明夫人劉氏為秦國肅明賢順夫人。

  前禮部尚書、贈右僕射、諡康懿任中正卒。中正事母孝,初責鄆州,自言母老,得還守故郡。既遭母喪,中正亦遽死,毀故也。

  庚辰,免京西被水災民牛稅。

  辛巳,前權石州軍事判官馮元吉循一資,仍賜五品服,以其嘗辨冤獄,活二人死故也。

  先是,審刑院詳議官、太常博士、館陶王沿上疏言【二一】:

  漢、唐之初,兵革纔定,未暇治外侮,則屈意以講和。承平之後,兵力有餘,而外侮不已,則以兵治之。孝武之於匈奴,太宗之於突厥頡利是也。春秋內其國外諸夏,內諸夏外四裔,明王者之興,當先正京師,乃正諸夏,諸夏正,乃正四裔,以漸治之,自近者始也。宋興七十年,四海之內莫不臣妾,可謂諸夏正矣。然而北敵桀驁,數寇深、趙、貝、魏之間,先朝患征調之不已也,故屈己與之盟【二二】。然彼以戈矛為耒耜,以剽虜為商賈,而我壘不堅、兵不練,徒規規於盟歃之間,豈久安之策哉?

  夫善禦敵者,必思所以務農實邊之計。河北為天下根本,其民儉嗇勤苦,地方數千里,古號豐實。今其地十三為契丹所據,餘出征賦者七分而已。魏史起鑿十二渠,引漳水溉斥鹵之田,而河內饒足。唐至德後,渠廢,而相、魏、磁、洺之地並漳水者【二三】,屢遭決溢,今皆斥鹵不可耕。故緣邊近郡數蠲稅租,而又牧監芻地占民田數百千頃,是河北之地雖有十之七,而得租賦之實者四分而已。以四分之力,給十萬防秋之師,生民不得不困也。且牧監養馬數萬,徒耗芻豢,未嘗獲其用。請擇壯者配軍,衰者徙之河南,孳息者養之民間,罷諸坰牧,以其地為屯田,發役卒、刑徒佃之,歲可獲穀數十萬斛。夫漳水一石,其泥數斗,古人以為利,今以為害,繫乎用不用爾。願募民復十二渠,渠復則水分,水分則無奔決之患,以之灘溉,可使數郡瘠鹵之田變為膏腴,如是,則民富十倍,而帑廩有餘矣。以此馭敵,何求而不可?」

  詔河北轉運使規度以聞。同判洺州王軫獨謂不然。會沿遷監察御史,復奏曰:

  渠田起於戰國。魏襄王時,東有全齊,西有強秦,韓、楚在其前,燕、趙居其後,干戈歲動,封疆日蹙,苟不盡其地利,則為強國所吞。故史起謀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漳水在其旁,西門豹亦不知用,請引之以溉鄴,以富魏之河內。」臣考觀記傳,但載灘溉之饒,不書疏導之法,惟相州圖經稱:「天井堰,魏武帝所作,二十里,分十二墱【二四】,每墱相去三百步,令互相灌注。」故左太冲魏都賦云:「墱流十二,同流異口【二五】。」詳此,則古漳水淺不與岸平,必就岸開渠,臨渠作堰,則水流渠內,渠灌田中。蓋為渠之初,必就高阜,渠行數里,方達平田,若水與岸平,田岸相接,為渠甚易,溉田不難,則久已開治矣,又豈假臣言而後隱度哉?

  臣聞韓欲疲秦,無令東伐,乃俾鄭國說秦鑿渠引涇水,並北山東注洛三百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覺,鄭國乃曰:「為韓延數年之命,為秦建萬世之功。」秦以為然,卒使就渠。夫以強秦之力而鑿一渠,而曰「欲疲之」。鄭國又云「為韓延數年之命」。則是舉秦國之人,役之數年然後成,持此較彼,則史起之引漳水也,豈一朝一夕之功哉?是必歲役萬人,數歲而後獲其利。又鄭國鑿渠,並北山東注洛三百里,則是相高仰之地以為渠,不與平田接明矣,非若此,則澆溉之利豈能遠及三百里哉?

  臣詳王軫所度漳水渠【二六】,大率謂水卑岸高,渠已湮塞。軫曰功大,則亦然爾,若云水濁不可以溉,及所作堰遇川溢必復壞,則是軫等不知溉田之方、作堰之法。臣按鄭、白渠之引涇水也,在耀州之雲陽、三原、富平及京兆府之涇陽、高陵、櫟陽六縣,沿渠皆立斗門,多者置四十餘所,以分水勢,其下別開細渠,則水有所分,民無奔注之患。且涇水一石,其泥數斗,故能溉糞禾黍【二七】,今言水濁不堪以溉,斯豈軫之不知而自為知邪?又其作堰之法,皆用大石方四五尺者,錮之以鐵,積於中流,擁為雙派,其南流為涇水,其東流為二渠,故雖駭浪不能壞。若不如此,則是歲輒修治,豈有利哉?故漳水之岸若復渠田,請訪諸雲陽,擇水工十數,就摹古人作堰決渠之法,及觀今人置斗門溉田之方。或雲陽民犯罪當配者,令皆徙相州,教百姓水種陸蒔之利,則謀易成矣。至如北邊本無水田,後徙江南罪人,轉相教語,皆知水利。臣嘗建請命水工詣鄭、白渠觀疏導之制,亦慮磁、相民不知作渠法爾。

  又王軫謂「不開舊渠而截河作堰,當役七十五萬餘工,若從渠口穿一丈四尺,當役十三萬餘工。」以臣算之,若渠開二丈四尺,則作堰之工可損半,當併役五十萬工,日役萬人,五旬而罷。依鄭、白渠之法,採岯山之石,取磻陽之木,給黎城之鐵,扼中流,據長岸,資木石之固以為堰,上為大渠,疏導別派,沿渠數里,分置斗門,溉餘之水,東入御河,或遇漲溢奔注,則以棧塞渠口。其磁、魏、邢、洺既居下流,隄岸又淺,或餘波可及,別渠可穿,則所謂「鄭國在前,白渠起後」,又曰「首起谷口,尾入櫟陽」也。夫如是,復三百年廢跡,溉田數萬頃,雖役萬人,數歲而畢,不足為勞。且王軫謂開古渠則穿掘民田,況萬金、都領首等渠,尋之無跡。凡溝渠豈有不占民田哉?此雖史起復生,亦不知計之安出?其萬金諸渠亦在田中,但歲久湮沒爾。

  軫稱「高平渠民有牒訴稅籍已重,雖得水以溉,利猶不充。」臣所作堰,蓋欲利民,軫乃不思,先議增稅,致其憂疑,不願澆溉,斯豈卹民之意?或又以堰成之後,安陽水減,不可勝舟,慮失關市之稅。夫以一渠之流,不過減河數分,孰謂舟不通?苟利於民,雖捐征稅,其亦末矣。軫不尋今古利害,徒采野人下卒之語,以斟酌三百年廢渠之墮,安能盡其術乎?昔西門豹賢臣也,史起尚以為不知用,是不智也。況野人鄙卒能知此耶?傳曰:「民可與樂成,不可謀始。」若俯從臣議,恢復農功,則禹之疏濬川澤,周之均別廬井,無以加矣。

  詔俟大河畢役就度工,而事終寢。

  丙戌,詔減廣濟軍諸應役人。先是,知軍范諷言:「本軍地方才四十里,距曹州甚近,而戶口不及一縣,其差役乃與他州等。請還隸曹州,或割曹、濮、單近縣戶三五千以隸本軍【二八】。」下轉運司相視,言軍不可廢,故於諸差役裁減之。

  丁亥,詔修泰州捍海堰。先是,堰久廢不治,歲患海濤冒民田,監西溪鹽稅范仲淹言於發運副使張綸,請修復之。綸奏以仲淹知興化縣,總其役。難者謂濤患息則積潦必為災,綸曰:「濤之患十九,而潦之災十一【二九】,獲多亡少,豈不可乎。」役既興,會大雨雪,驚濤洶洶且至,役夫散走,旋濘而死者百餘人。眾譁言堰不可復,詔遣中使按視,將罷之。又詔淮南轉運使胡令儀同仲淹度其可否,令儀力主仲淹議。而仲淹尋以憂去,猶為書抵綸,言復堰之利。綸表三請,願身自總役。乃命綸兼權知泰州,築堰自小海寨東南至耿莊,凡一百八十里,而於運河置閘,納潮水以通漕。踰年堰成,流逋歸者二千六百餘戶,民為綸立生祠【三○】。令儀及綸各遷官。令儀,陳留人;仲淹,吴人也。張綸兼權知泰州乃五年六月辛卯【三一】,綸及胡令儀遷官乃六年七月甲午朔【三二】,今并書之,仍別出。

  戊子,命官考試開封府、國子監舉人。宰臣王曾等因言:「自唐以來,遴選儒臣,授以文柄,可否進退,委之攸司,或升黜之間,不副公議,即覆行考試,嚴加懲責,比來條目繁密,關防周至,善則善矣,然於推心責成、揀賢拔俊之理,恐未允愜。今言事者必曰『此皆先朝舊規,不可輕議改革』。殊不知先帝孜孜選士,務要盡公,思皇之念,本不如此,蓋當時近臣不悉淵衷,罔知大體,有此擘畫。伏乞聖慈,漸次體當事理,他後別加詳定【三三】。」上然之。

  詔:「押賜外州軍衣襖,舊皆差伎術官。比來宗室、戚里多以親屬干請,至有諸司使副及京朝官為之,煩擾州縣。自今一切罷之。」

  己丑,詔:「施州溪洞安遠、天賜、保順州、南州、順州等蠻入貢京師,道路遼遠,自今聽以所貢物留施州,其當施物,就給之。願自入貢者,每十人許三兩人至京師,其首領聽三年一至。」從轉運使北海王立之請也。記聞以為從王立之請,據會要乃密院措置,今參取之。

  乙未,以右諫議大夫、權三司使范雍為契丹生辰使,東染院使、帶御器械侯繼隆副之;起居郎、知制誥徐奭為正旦使,供奉官、閤門祗候裴繼己副之;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刑部郎中張若谷為契丹妻正旦使,右侍禁、閤門祗候崔準副之。

  己亥,詔沿邊蕃官毋納降戶。

  九月甲辰朔,詔自今配隸軍人,其妻子並日給口食至配所。

  乙巳,以陝西轉運使、待御史王博文為兵部員外郎、戶部副使。時三司闕官,中書議除人,上曰:「頃者蕃部侵擾西邊,博文饋軍有勞,此可用也。」乃驛召博文,遷官就職。

  戊申,三司請市糴芻粟,上因問輔臣:「諸坊、監牧馬幾何?」王曾對曰:「當今比五代馬多數倍,計芻秣費歲不下數百萬,蓋措置利害失其要。若以陝西蕃部入中馬立定數,餘聽民間市易,二三年間必有蕃息,此與畜之外廄無異也。」外廄之說,以前有之,不妨重見也。

  祖宗舊制,以羣牧司總天下馬政,其屬有左右騏驥院,分領左右天駟監、左右天廄坊。其畜病馬,有牧養上、下監。牧兵校長有提舉、指揮使、副使、員僚、十將、節級、獸醫、槽頭、刷刨、長行,調上乘有小底。諸監之在外者,知州、通判兼領之,各據芻地列棚,并課士卒春夏出牧,秋冬入獜,孳息有賞,耗亡有罰,其為條教甚備。然馬之孳息,不足以待國用,常市於邊州。雍熙、端拱間,沿邊收市:河東則麟府豐嵐州、火山軍【三四】、唐龍鎮、濁輪寨,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涇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嵐火山保安保德軍,其後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置場。天聖中,猶得蕃部省馬,總三萬四千九百餘匹云。此據本志附見,更當刪削。

  乙卯,詔曰:「講學久廢,士不知經,豈上之教導不至耶?其令孫奭、馮元舉京朝官通經術者三五人以聞。」

  西南蕃王龍光俦遣使來貢方物。

  丙辰,詔皇城司親從官闕,自今選神勇以下步軍補之。

  庚申,詔禮部貢院舉人有能通三經者,量試講說,特以名聞,當議甄擢之。

  乙丑,監察御史曹修古言:「七十致仕,載在禮經。近代以來,貪榮不去,故貞觀中嘗下責諭之詔,仍令致仕官在本品現任之上,蓋欲其知恥而勇退也。比有年近八十,尚在班行,心力既衰,職事何補。鐘鳴漏盡,未悟夜行之非,日暮途窮,多為身後之計。請下御史臺及諸路轉運司【三五】告諭文武官,年七十者,令上表自陳,特與轉官致仕,仍從貞觀舊制。即宿德勳賢,自如故事。」從之,因著為令。

  修古嘗偕三院御史十二人晨朝,將至朝堂,遇黃門二人行馬不避,呵者止之,反為所詈。修古奏:「前代稱御史臺尊則天子尊。故事,三院同行與知雜事同。今黃門侮慢若此,請付所司劾治。」上立命笞二黃門。笞黃門附此,恐別有時月。

  庚午,詔逃亡經十年以上歸業者,未得起稅,更候三年,減稅之十五。

  辛未,廢襄、唐二州營田務,以田賦民,每頃輸稅五分,諸州所差耕卒并牛並放還。先是,襄州有荒田四百八頃餘八十畝,唐州百七十頃,自咸平二年轉運使耿望奏置營田務,每歲於屬縣差借種田人牛,夏又借耨田夫六百人,秋又借刈獲夫千五百人,歲入甚廣。後轉運使張選改其法,召水戶四十一分種之,未幾皆訴免,務遂廢。景德二年,轉運使許逖復奏興之,而歲參役兵、夫。至是,轉運使言其非便,詔遣屯田員外郎劉漢傑與轉運同定利害【三六】,而漢傑言:「二務自復至今,襄州得穀三十三萬餘石,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穀六萬餘石,為緡錢二萬餘。而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餘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償失。」故廢之。(轉運使當是余獻卿,耿望事見咸平二年四月,與此差異,歐陽修為許逖行狀,亦不載復營田務事,當考。)

  壬申,命翰林學士夏竦蔡齊、知制誥程琳等重刪定編敕。時有司言編敕自大中祥符七年至今復增及六千七百八十三條,請加刪定。帝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中,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蓋去繁密之文以便於民,何為不可。今有司但詳具本末,又須臣等審究利害,一一奏稟,然後施行也。」上然之。

  詔京東西、淮南、兩浙、福建諸州軍【三七】雨水壞民田廬,所在存土之。

  冬十月甲戌朔,日有食之。此據本紀,實錄無之。

  廣信軍城壞,以近契丹,不敢築,知軍博州團練使王德用率禁軍亟城之。詔賜軍士緡錢,及城成,又詔降褒諭。

  丙子,賜鎮戎軍修天聖寨役卒緡錢。

  庚辰,明州言日本國太宰府遣人來貢方物,而不持本國表章。詔卻之。

  辛巳,出內藏庫緡錢二十萬下京西路糴軍儲。

  乙酉,詔進士諸科嘗經先朝御試而今不預薦者,許就省試。

  曹儀、江德明等葺諸軍營房,凡一十三萬九千餘間,辛卯,詔賜以襲衣、金帶。

  淮南轉運司言楚州北神堰、真州江口堰修水閘成。初,堰度舟,歲多壞,而監真州排岸陶鑑、監楚州稅王乙並請置水閘堰旁,以時啟閉。及成,漕舟果便,歲省堰卒十餘萬。乃詔發運司,他可為閘處,令規畫以聞。鑑、乙並優遷。鑑,潯陽人,其孫愷,嘗為成都府路轉運副使,有文字記此事甚詳,當尋討。乙,元城人,王安石誌其墓云:乙言楚州可去堰為閘,歲省卒二十一萬七千,工錢一百三十萬,米六萬八千石。與實錄差不同,當考。

  壬辰,詔郎中以上致仕者,自今與一子官。時都官郎中熊同文請老,自言更不願分司、監當,止乞錄二子各末科出身。既許同文守本官致仕,仍特補其一子太廟齋郎,因著為例。熊同文事,據會要,不知何許人。

  甲午,昏霧四塞。

  乙未,詔三班差使殿侍及諸班差使散直、外班殿直列命官之下,攝長史、司馬之上。

  丙申,奉安真宗御容於南京鴻慶宮。

  壽州屬縣多盜,至白晝掠民市中,上聞之,謂輔臣曰:「不即掩捕,此長吏之責也。」詔劾知州、司封員外郎孟穆,罷之。議所以代穆者。或言知楚州度支員外郎梅詢有吏幹,嘗坐事廢黜,今可用也。乃徙詢知壽州,加兵部員外郎,仍賜御札,訓以趨事滌過之意。

  賜在京諸軍班特支錢。

  己亥,戶部副使王博文言:「陝西緣邊蕃部捕送逃軍,多因樵採或遠探伏路,而被蕃人所執,亦有脫身得歸,復為掠去者,有司皆準法處置,情實可矜。自今請決配遠惡州軍。」詔止配外州牢城,情輕者仍奏聽裁。十二月甲戌,王隨下教,與此略同,當考。博文事又見明道元年七月甲戌。

  十一月甲辰,詔見行編敕及續降宣敕,其未便者聽中外具利害以聞。

  詔天禧中舉人補三班使臣者,聽換文資。

  辛亥,國子監摹印律文并疏頒行。

  甲寅,詔:「河北強壯,自咸平中募民為兵,如聞衰老,尚從役軍中。自今弟姪子孫願代者聽,仍勿追擾之。」

  先是,孫奭、馮元共薦大理寺丞楊安國為國子監直講,於是,并召安國父奉禮郎、兖州州學講書光輔入見。上令說尚書,光輔曰:「堯、舜之事,遠而未易行,臣願講無逸一篇。」時年七十餘矣,而論說明暢。上欲留為學官,光輔固辭。乙卯,以光輔為國子監丞,遣還。

  戊午,升涇原路蕃落指揮為禁軍,在橫塞之上。

  詔臣僚奏房從子弟恩澤,降舊例一等。

  己未,詔鄜延路部署司,比上邊事多失實,其飭蕃部遠斥候,無得輕出師。

  庚申,詔蔭補京朝官監當六年而課不登者,更令監當一任。

  甲子,以太子中舍李餘慶為殿中丞。餘慶同判秀州,請置海鹽、華亭兩縣鹽場,至是,歲收緡錢七十八萬七千,特遷之。

  乙丑,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

  太常禮院言來年正月上辛祈穀於上帝,而長寧節上壽乃在致齋之半,請更用次辛。從之。

  丙寅,詔大理寺詳斷、檢法官自今歲滿除家便知縣,候一任回與同判。明年九月戊午。

  十二月癸酉,遣官祈雪。

  甲戌,知秦州王隨言:「蕃部捕送逃軍,多利厚賞,而枉致其罪。今既減定刑名,其賞物亦請罷給錢綵,止與腰帶、襖子。」從之。先是,軍士負罪逃入蕃部者,戎人奴畜之,小不如意,執以求賞,坐法多死。隨下教能自歸者當免死,聽復隸軍,由是全活者多。十月己亥,王博文奏請,與此差異,當考。

  丙子,翰林學士夏竦等上國朝譯經音義七十卷,賜器、幣有差,因出皇太后發願文以示輔臣。

  丁丑,詔京城物價翔貴,其令三司出廩米之下者貸畿內民,期以二年償麤色之半。又散置糴場數十,第取半價,民爭赴之。迄春初,無饑者。先是,太倉粟有陳腐不可充軍食者,權發遣三司事程琳因建此議,朝廷從之,凡出米六十萬斛。琳正傳於發陳粟下便云:鹽鐵副使任布請鑄大錢一當十,度支判官許申請以銅鐵雜鑄,朝廷下其議。琳言布請用大錢,是誘民盜鑄而陷之罪,唐第五琦嘗用此法,卒不可行;申欲以銅鐵雜鑄,理恐不成,當令申試之。鑄卒不就。按布為度支副使,乃天聖九年閏十月,為鹽鐵副使,又在明道二年七月,此時蓋未也,正傳誤矣。又許申以是年六月方為廣西提刑,建議亦未必在此時,今並不取。

  三司下畿縣買素食物料,提點公事張嵩以畿內災歉,乞收糴於市。上問輔臣曰:「此何所用?」王曾等對曰:「御庖所須也。」上曰:「豈可以口腹擾民,其悉罷之。」

  辛巳,道錄院上所定名山洞府歲投龍簡者二十處【三八】,餘悉罷之。

  壬午,幸玉清昭應宮、開寶寺、景靈宮祈雪。故事,車駕還,必作樂前導,上精意以禱,命毋作樂。既雪,輔臣皆賀,上喜曰:「力田之民,自今有望矣。」

  丁亥,析衛州之衛縣隸安利軍,懷州之獲嘉縣隸衛州。

  是日,上謂輔臣曰:「朕欲元日率百官先上皇太后壽,然後御天安殿受朝賀,其令太常禮院草具其儀。」皇太后曰:「豈可以吾故而後元會之禮哉?」王曾對曰:「陛下以孝奉母儀,太后以謙全國體,請如太后命。」因再拜稱賀。上固欲先上太后壽,既退,出墨詔付中書。

  禮部尚書、集賢院學士晁迥累章請老,上謂輔臣曰:「迥先朝學士,志行修潔,朕且欲留之,可乎?」王曾對曰:「迥年七十六歲,陛下雖欲留迥,筋力恐不能也。」乃授太子少保致仕,給全俸,歲時錫賚如學士。

  罷天慶等五節上清宮立班。

  丙申,契丹遣保靜節度使蕭漢寧、兵部郎中知制誥鄭節來賀皇太后正旦。

  丁酉,遣右千牛衛上將軍蕭信、沙州觀察使石宇來賀正旦。

  接伴使孔道輔,言北朝並知兩制臣僚之數,欲乞假官外,各令兼帶本職。會要四年十二月事。

  太常禮院定國信司奏,正旦朝會,契丹使依舊儀設位龍墀上,次節度使南,升殿坐位如侍宴儀。此本志十二月事,當考,或削。

  注 釋

  【一】馬羊七千「七千」原作「七十」,據宋史卷三二五王仲寶傳改。

  【二】侍御史方慎言始奏復之「方慎言」原作「方謹言」,「慎」改為「謹」,蓋宋人避孝宗嫌名。今據宋會要食貨八之五一、吴廷燮北宋經撫年表(以下簡稱經撫年表)改回。

  【三】夔州路歸順等州蠻人田思欽等三百二人來貢方物按宋史卷四九三蠻夷傳所載同,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一作「夔州路溪峒歸順蠻人田思欽等三百二人來貢方物」。「歸順」,疑非信縻州名。

  【四】同管勾河東沿邊安撫司王世文奏「東」字原闕,據宋會要職官四九之三補。

  【五】維言亳州事簡「維言亳州」四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六】以給事中龍圖閣直學士王隨代之「中」字原闕,據隆平集卷五、東都事略卷五六、宋史卷三一一本傳補。

  【七】侍御史知雜事韓億獨掌臺務踰年「年」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宋史卷三一五本傳補。

  【八】三司開封府諸曹參軍及赤縣丞尉率用貴游子弟「率」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九】轉運司提點刑獄仍令領農使如故「轉運司」,疑當作「轉運使」。按本書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丙子編謂「諸路轉運使、副並兼本路勸農使」,可參證。

  【一○】詳定所孫奭等特釋之「所」下原衍「以」字,據閣本刪。按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二八作「侍讀學士孫奭已下及干係官吏等並特放。」

  【一一】改授西京留守推官「西京」原作「京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乙正。

  【一二】生戕去肉取其甲「戕」原作「饦」,閣本同,活字本則作「杙」,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會要刑法二之一五作「生伐去肉」。

  【一三】特詔翰林學士夏竦草詞「特詔」原作「待詔」,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會要職官六之六五作「遂命翰林學士夏竦草制」,可證。

  【一四】官吏率得不應奏之罪「奏」原作「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改。

  【一五】或巨萬或數十萬「巨萬」原作「百萬」,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改。

  【一六】日晏猶未畢「晏」原作「宴」,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七】建州南劍州邵武軍大水「南劍州」原作「劍州」。按寰宇記卷一○○、九域志卷九、宋史卷八九地理志均載:南劍州,劍浦郡,南唐曰劍州,太平興國四年加「南」字,以別于利州路之劍州。今補。

  【一八】皆欲東奔「東」原作「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全文卷七上改。

  【一九】敕八作司決陳留隄及城西賈陂岡地洩之于護龍河「賈陂岡地」原作「賈岡陂地」,據各本改正。按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五載稱「欲令八作司相度京城西決洩入護龍河,以減水勢……遂於賈陂開決疊水口」。

  【二○】陝西轉運司言民間買官糟造醋「陝西」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補。又「轉運司」,宋撮要本作「轉運使」。

  【二一】審刑院詳議官太常博士館陶王沿上疏言「詳議官」原作「常議官」,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卷三○○本傳改。

  【二二】故屈己與之盟「己」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本傳補。

  【二三】而相魏磁洺之地並漳水者「並」原作「近」,據各本及上引宋史本傳改。

  【二四】分十二墱「十二」原作「十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下文「墱流十二」句義改。

  【二五】同流異口宋本、宋撮要本作「同原異口」。

  【二六】漳水渠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漳渠」。

  【二七】故能溉糞禾黍「糞」原作「利」,據同上書改。

  【二八】或割曹濮單近縣戶三五千以隸本軍「近縣」原作「縣近」,據閣本乙正。

  【二九】而潦之災十一「十一」原作「十二」,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政跡、宋史卷四二六張綸傳改。

  【三○】民為綸立生祠「生」字原脫,據同上書及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一一宋故乾州刺史張公神道碑補。

  【三一】張綸兼權知泰州乃五年六月辛卯「六月」原作「八月」,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本書卷一○五天聖五年六月辛卯編,綸以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副使兼權知泰州,在「六月」,非「八月」也。

  【三二】綸及胡令儀遷官乃六年七月甲午朔「甲午」原作「甲子」,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本書卷一○六天聖六年七月甲午編,以捍海堰成,張綸領昭州刺史,前淮南轉運使、主客郎中胡令儀為金部郎中,作「甲午」是。

  【三三】他後別加詳定「他後」,閣本作「此後」,宋會要選舉一九之八則同原刊。

  【三四】河東則麟府豐嵐州火山軍按宋史卷一九八兵志,「火山軍」上有「岢嵐」二字,宋會要兵二四之一亦以岢嵐軍列為河東市馬之地,疑原刊於「火山軍」上脫「岢嵐」二字。

  【三五】及諸路轉運司「路」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七七之三五補。

  【三六】詔遣屯田員外郎劉漢傑與轉運同定利害「遣」原作「遷」,據各本改。

  【三七】詔京東西淮南兩浙福建諸州軍「南」字原脫,據閣本補。按宋史卷九仁宗紀及本卷六月丁酉編並有淮南被水記載,可參證。

  【三八】道錄院上所定名山洞府歲投龍簡者二十處「所」下原衍「詔」字,據閣本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