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九十一 嘉祐五年(庚子,1060)

  起仁宗嘉祐五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戊戌,降新知信州、屯田員外郎蔡挺知南康軍。初,挺與李仲昌開六塔河,坐罪勒停,以祫享赦,起知信州。而監察御史裏行王陶言:「挺前罔朝廷以希功賞,使濱河以來民被其害,至今未已。」故復降之。

  己亥,度支員外郎、集賢校理、知登州胡俛特勒停,兵部郎中、秘閣校理、知濰州解賓王落職知建昌軍。始,賓王以營葬求知登州。及俛代賓王,乃言營葬者不得請鄉郡,又因事杖其妻黨。賓王銜之,遂訟俛嘗擅役軍匠,伐州廨桐木作私器。俛既坐自盜,而知諫院范師道言:「賓王與俛並在館閣,事緣鄉里,囂然作訟,頗虧士風。」故并黜之。俛,共城人也。二人鄉里不同,與師道所言異,當考。賓王知濰州,據江氏雜志。賓王,蓬萊人,已見至和元年。

  錄劉繼元曾孫允為三班借職【一】。允自言其家無食祿之人,故特錄之。

  己酉,奉安宣祖皇帝、昭憲皇后御容於奉先資福禪院慶基殿。初,慶基殿繪宣祖像具鞾袍,而昭憲皇后具冠帔。至是,別繪兗冕及后服二像,而舊像入禁中。

  庚戌,酌獻於慶基殿。

  辛亥,改新鄜延路鈐轄閻士良復為京東西路鈐轄。以監察御史裏行王陶言其性黠,多生事,不可處於邊地,故易之。

  甲寅,封皇第九女為福安公主,第十女為慶壽公主。

  乙卯,省御書院并翰林圖畫待詔以下額外所增員。

  戊午,大食國首領蒲沙乙來貢方物,授蒲沙乙武寧司階。

  己未,知諫院唐介言,河北緣邊州軍,多差軍士採萑蒲,令日納錢,名為「地利錢」,以入公使,請行禁止。從之。

  是月,有大星墜西南【二】,光燭地,有聲如雷。占者曰天狗。同知諫院范師道言:「漢、晉天文志:『天狗所下,為破軍殺將,伏尸流血。』甘氏圖:『天狗墜【三】,大賊起。』今朝廷非無為之時也,而備禦盜賊,未見其至。雖有將帥,不老則愚,士卒雖多,勁勇者少。夷狄可保也,如州郡何?州郡可保也,如盜賊何【四】?小人思亂,伺隙乃作,必有包藏險心,乘間而動者。宜擇將帥,訓練卒伍,詔天下防其未然。」

  監察御史裏行王陶言:「去年日食,今年星墜,皆在正旦。天狗主兵,宜豫防之。請詔中外舉智武才勇之士,以備將帥。今武舉取格太輕,宜倣唐制設科,優待以官,無若招士伍然。」正旦星墜,實錄、本史並不書。今取范師道、王陶傳所論列,附見月末。

  二月辛酉,內殿承制劉溫禮為供備庫副使。溫禮嘗發劉恢私進女口事,下入內省劾之,溫禮亦坐不實。溫禮寄資已深,出為內殿崇班,御史論其非,改內殿承制。至是,又援赦自陳,故復遷之。恢進女口事,在二年五月。

  壬戌,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徒以下釋之。

  癸亥,太子少傅致仕王舉正卒。贈太子太保,諡安簡,賜黃金百兩。

  甲子,詔河北、河東、陝西、廣南東西、荊湖南北路經略、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體量所部兵官,有不能訓戢軍旅、肅靜寇姦者,密以名聞。

  丙寅,禮部貢院請增江、浙、福建、川、廣諸州軍解額凡一百三十五人。從之。

  戊辰,太常丞、監察御史裏行王陶為右正言,諫院供職。

  親事官夜入延福宮為盜,有司用疏決以常盜論。陶言:「宮掖之嚴,而以民間會降為比【五】,非所以尊天子也。」於是配海島,皇城司皆論罪。上自服藥以來,寡於語言,羣臣奏事,頷之而已。陶言:「王者之言,羣臣所稟受以施於天下者也。今政事無大小,皆決於中書、樞密,陛下一無所可否,豈為人主之道哉!」又言:「皇嗣未立,宜擇宗子昭穆同者育之。」

  以同列志趣不合,數請監靈仙觀【六】,不許。

  詔殿前馬步軍司,每三歲將校轉員,其病老不任事者,先密具名以聞。

  壬申,知諫院唐介言:「朝廷昨支定州糴軍糧絹五萬,前知定州宋祁用一萬,王素用四萬,皆質易河東。而素以所易布配賣與禁軍三十餘指揮,凡出贏利僅萬緡,而多所侵費,亦嘗兼質私物。至移郡時,猶追索未足【七】,劶取公使庫錢數千緡以去。」及詔本路安撫司【八】體量其狀,無私入而止。

  癸酉,詔陝西經略安撫使,如聞西人多驅牛馬於沿邊博糴民穀,其令所在禁絕之。

  甲戌,鎮潼留後李端懿為寧遠節度使、知澶州。御史中丞韓絳言端懿無功,不當領旄鉞。乃以留後赴澶州。復為留後乃三月乙未,今并書。端懿本傳云:自鄆代還,除寧遠節度、知澶州。

  乙亥,戶部判官、太常博士、集賢校理錢公輔知明州。先是,牙前法以重、難、積勞差次三等,應格者聽指買酒場。然富者數得應格,而貧者以事繫留,日益困,應募者鮮,至闕額則役鄉戶為之,民或竭產不足以償費。公輔乃取酒場官賣收錢,視牙前役輕重而償以錢,悉免鄉戶,人皆便之。然酒場既收,無以酬牙前舊勞,輒預借省錢二十萬,取而後奏,朝廷亦不加之罪也。此據神宗史公輔傳。

  丁丑,觀文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尚書左丞、提舉景靈宮田况為太子少傅致仕。

  庚辰,詔入內省內臣曾犯贓私罪勒停,雖經赦,毋得復隸入內省。

  壬午,汝州錄事參軍楊從簡為殿中丞致仕,特賜五品服。以從簡自契丹歸明,守官二十年無他過也。

  三班院言:「奉詔看詳同勾當三班院楊畋所請,諸路走馬承受雖是使臣,緣預聞邊要主帥機宜公事,職任非輕,理當遴選,乞應中書制敕院、沿堂五院、樞密院出職人並依諸司人吏,更不預選走馬承受差遣。乞依畋請。」從之。

  舊制:東頭供奉官并諸司人吏、臣僚家僕及伎術進納人等,並不許選諸路走馬承受。會要二月十七日事,今附月末。

  三月辛卯,詔京城外四面巡檢【九】,自今並選閤門祗候以上,嘗經外任親民而無贓私罪者為之。

  壬辰,詔禮部貢舉。

  癸巳,陳州言觀文殿大學士【一○】、刑部尚書劉沆卒【一一】,贈左僕射兼侍中。知制誥張瓌草詞詆沆,其子館閣校勘瑾訴於朝,帝為改命詞臣。其家不敢請諡,帝又為作挽辭,且篆其墓碑曰「思賢」。沆性豪率,少儀矩,然任數,善刺取權近過失,陰持之。故雖以高科仕,其進用多由此,議者乃謂緣結附至宰相焉。

  甲午,詔三司:「河東路糴糧草,舊支一分見錢三分茶,自今並以見錢給之。」四年二月己巳弛茶禁,不應此時尚有茶以糴糧草,當考。

  乙未,罷滄州路嵐石都巡檢司、代州駐泊司走馬承受公事;減高陽關路廣信等軍都巡檢司、麟府路成都府路利州路走馬承受使臣一員。滄州都巡檢使當與治平二年十一月相參。又,治平三年十月【一二】,郭緒以滄州總管兼雄、霸州沿界河【一三】至海口及滄州界沿海都巡檢使,更須考詳別修。

  歲星晝見。

  丙申,客省使、眉州防禦使張亢為祕書監。亢初授河陽部署,以疾辭。御史中丞韓絳言:「亢前守懷、衛二州,貪橫不法,今不可復用。」而亢亦自請復文資,因許之。踰月又歸故官。復為客省、眉防,乃五月壬辰,今并書。

  丁酉,光祿寺丞致仕孔旼知龍興縣。知許州賈昌朝薦旼有高行,特起之,旼復辭不起。是歲卒,贈太常丞。贈官在十一月癸丑,今並書。

  戊戌,詔流內銓自今歸明人年二十五以上聽注官。初,泗州司士參軍徐濟自陳,歸明時八歲,今年四十八歲,不得注官。因著此條。

  壬寅,封唃廝囉妻太原郡君喬氏為定安郡夫人。本傳云:董氊年九歲,廝囉為請于朝,命為會州刺史,而喬氏封太原郡君。初封太原時當考。按寶元元年四月,喬氏已自太原郡為永嘉郡夫人,不應此時更以太原封安定,當考。

  丙午,詔:「廣南東、西路攝官處,皆荒遠災瘴之地,而月俸不足以自給,其月增錢一千五百。」

  壬子,詔曰:「天災流行,蝗潦相繼,雖發廩蠲賦,而民之捐瘠者尚多【一四】,或鬻賣妻子,或轉死溝壑。方春之時,羣物欣豫,乃令吾民不聊若此,朕心憯怛,惄焉靡寧【一五】。其令災傷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督州縣營濟之,察不稱職者。」初,御史中丞韓絳言:「諸路災傷,朝廷雖行賑卹,而監司、親民官未盡究心,致民之流徙者眾。宜其丁寧訓敕之【一六】。」故下此詔。

  癸丑,知雄州曹偕言:「幽州人杜清自來與雄州探刺事宜。今事覺挈家來歸,請補外州一教練使,給良田數頃,仍以月俸贍之。」從之。

  錄周世宗後柴元信為三班借職。

  甲寅,詔登州改配沙門寨罪人三十二人於諸州牢城。三年十二月六日王舉元奏,可考。

  己巳詔書既弛茶禁【一七】,論者猶謂朝廷志於便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於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征稅日蹙,經費不充。知制誥劉敞、翰林學士歐陽修頗論其事,敞疏云:

  古人有言【一八】:「利不百,不變法。」蓋言立事之難也。朝廷變更茶法,誠欲便百姓、阜國用而已。自變法以來,由東南來者,更言不便。徒以初詔不欲人立異,故一切緘默,莫敢正言。其大要以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於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爾,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子子孫孫未見其已。先時大商富賈為國貿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此三者最其害也。或以謂法遂不變,則中家必困,小家必流,若因緣驅逼,起為盜賊,甚非國家之利也。臣愚欲乞申敕有司,益采輿議,且收格前詔,極論可否。若朝廷能粲然復三代之舊風,捐山澤之末禁,則乞一弛茶法,恣民勿問。設為國用尚繁,利源未可悉除,猶當擇其利害,變而通之,使公私兩濟,若求益反損,求利反害,臣恐東南數十州之民,由此而困,則所謂「利不百,不變法」者也,未知其可。

  臣暗於時事,不足以商功利。然耳之所聞,心之所疑,不敢不陳。望朝廷因臣之言,以求便國惠民之策。至於細意委曲【一九】,臣亦不能盡也。修疏云:

  朝廷近改茶法,欲救其弊失【二○】,而為國誤計者,不能深思遠慮,究見本末,惟知圖利而不圖其害。方一二大臣銳於改作之時,樂其合意,倉卒輕信,遂決而行之。令下之日,猶恐天下有以為非者,遂直詆好言之士,指為立異之人,峻設刑名,禁其論議。事既施行,而人知其不便者十蓋八九。然君子知時方厭言而不肯言,小人畏法懼罪而不敢言。今行之踰年,公私不便,為害既多,而一二大臣以前者行之太果,令之太峻,勢既難回,不能遽改。而士大夫能知其事者,但騰口於道路,而未敢顯言於朝廷。幽遠之民日被其患者,徒怨嗟於閭里,而無由得聞於天聽。陛下聰明仁聖,開廣言路,從前容納,補益尤多。今一旦下令改事,先為峻法,禁絕人言,中外聞之,莫不嗟駭。語曰:「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今壅民之口已踰年矣,民之被患者亦已眾矣,古不虛語【二一】,於今見焉。

  臣亦聞方改法之時,商議已定,猶選差官數人,分出諸路,訪求利害。然則二三大臣不惟初無害民之意,實亦未有自信之心。但所使之人見朝廷必欲更改,不敢沮議,又志在希合,以求功賞,傳聞所至州縣,不容吏民有所陳述,直云:「朝廷意在必行,但要一審狀爾。」果如所傳,則誤事者在此數人。蓋初以輕信於人,施行太果,今若明見其害,救失何遲?患莫大於遂非,過莫深乎不改。臣於茶法本不詳知,但外論既喧,聞聽漸熟。古之為國者,庶人得傳言於朝,正為此也。

  臣竊聞議者謂茶之新法既行,而民無私販之罪,歲省刑人甚多,此一利也。然而為害者五焉:民舊納茶稅,今變租錢,一害也;小商所販至少,大商絕不通行,二害也;茶稅不登,頓虧國用,三害也;往時官茶,容民入雜【二二】,故茶多而賤,今民自買賣,須要真茶,真茶不多,其價遂貴,四害也;河北和糴,實要見錢,不惟商旅得錢艱於移用,兼自京師歲歲輦錢於河北,理必不能【二三】,五害也。一利不足以補五害,今雖欲減放租錢以救其弊,此特寬民之一端爾,然未盡公私之利害也。

  望詔主議之臣不護前失,深思今害,黜其遂非之心,無襲弭謗之跡,除去前令,許人獻說,亟加詳定,精求其當,庶幾不失祖宗之舊制。是時,朝廷方排眾論而行之,敞等雖言,不聽也。及治平中,歲入臘茶四十八萬九千餘

  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二四】,又儲本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緡。史臣曰: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及治平」至「得失矣」並用本志修入,三項錢總一百三十萬二千七百八十六緡。龔鼎臣東原錄云:歐陽永叔與劉原甫言新定茶法不便,乞別立法,富鄭公前上言:「近罷榷茶,改一百餘年之弊法,不能無些少未便處,須略整齊可矣。譬猶人大病方愈,須用粥食、湯藥補理,即漸平復矣。」上頷之。修、敞論改法非便,他書並不載,君、相當時不從之說,惟鼎臣記此,今附注云。

  夏四月庚申,權同判尚書刑部李綖言:「天下上刑部一歲之中死刑,亡慮二千五百六十。其殺父母、叔伯、兄弟之妻,殺夫、殺妻、殺妻之父母,凡百四十;故、謀、鬥殺千有三百;劫盜九百七十;姦、亡命百有一十。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姦,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二五】?欲令刑部依刑名分門列天下所斷大辟罪,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癸亥,御崇政殿閱諸軍轉員,凡三百。

  己巳,契丹國母遣林牙左驍衛上將軍耶律格、崇祿卿呂士林,契丹遣瑞聖節度使耶律素、東上閤門使張戩來賀乾元節。

  庚午,賜閬州州學教授程讓粟帛,以轉運司言其高退有行義也。

  己卯,度支判官、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安石以入館才數月,館中先進甚多,不當超處其右【二六】,固辭之。

  癸未,樞密副使、吏部侍郎程戡罷為觀文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同羣牧置制使。戡與樞密使宋庠同府,戡語多俗,庠鄙之,自是不協,爭議屢至失聲色。諫、官、御史兩論之,戡亦自請罷故也。據呂誨奏議,乃爭馬懷德管軍事,當考。去年十一月甲寅,四方館使、英州刺史馬懷德為象州防禦判官兼都虞候、鄜延路副部署。

  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學士【二七】、禮部侍郎、知制誥孫抃為樞密副使。抃久居侍從,泊如也,人稱其長者。及程戡罷,宰臣進擬,例以三司使、御史中丞、知開封府一人補其員。上曰:「朕欲用舊人。」即以命抃。抃得兩府,湘山野錄以為由草章懿升祔制,當考。

  甲申,降右司諫、祕閣校理吴及為工部員外郎、知廬州,太常博士、監察御史裏行沈起落裏行,通判越州。

  初,諫官陳旭建議裁節班行補授之法,下兩制、臺諫官集議已定,及、起乃擅改議草【二八】,令買撲興國軍磁湖鐵冶,仍舊與班行。主磁湖鐵冶者,大姓程叔良也。翰林學士胡宿等劾及等職在臺諫,而為程氏經營,占錮恩澤,乞詔問其狀。及等引伏,故並黜之。

  丙戌,命權三司使包拯、右諫議大夫呂居簡、戶部副使吴中復同詳定均稅。又命天章閣待制張掞,在六月丙寅。又命樞密直學士呂公弼,在九月丙申。又命呂景初,在六年五月丁酉。又命司馬光,在六年七月。薛向行狀:向為陝西漕,六年四月遷司勳員外郎,專切主管均稅。

  五月戊子朔,降戶部郎中、知制誥張瓌知黃州,祕書郎、館閣校勘劉瑾落職。初,瓌草瑾父沆贈官告詞,言沆特鄉里豪舉,以附會至宰相。瑾上章訴於朝,不報,乃衰服遮宰相自言,并醜詆瓌私事六七章不已。監察御史裏行陳洙劾奏之,兩人俱坐黜責。洙,建陽人也。

  侍御史陳經言:「劉沆子瑾以張瓌撰父贈官告辭不當,五狀訴理,朝廷已黜瓌知黃州,奪瑾校勘之職。風聞瑾所奏狀並於內東門進入。瑾身居草土,名落班籍,未知何緣得至於彼。慮瑾陰結左右內臣,諭令收接,並乞根鞫情倖,嚴行降責。」中書尋取到御藥院狀,乃內降指揮從瑾奏請,依晏殊例,凡陳乞沆身後事,並於御藥院投進。詔今後臣僚乞於入內內侍省御藥院內東門投進文字者【二九】,令逐處申中書,再取旨。

  詔:「京師大疫,貧民為庸醫所誤死者甚眾。其令翰林醫官院選名醫於散藥處參問疾狀而給之。」

  己丑,京師地震。

  西上閤門使、英州刺史郭諮獻所造拒馬車。諮嘗知潞州,言懷、保二郡旁山,可以植稻,定武、唐河抵瀛、莫間,可興水田。又作鹿角車、陷馬槍,請廣獨轅弩於他道。詔諮置弩千,分給并、潞。

  諮又言:「臣自冠武弁,未嘗一日不思禦戎之計。頃使契丹,觀幽燕地方不及三百里,無十萬人一年之費,且烏合之眾,非二十萬不敢舉。若以術制之,使舉不得利,居無以給,不踰數年,必棄幽州而遁。慶曆初,經畫河北大小水界斷敵疆,即其術也。臣所創車弩可以破堅甲,制奔衝,若多設之,助以大水,取幽薊如探囊中物爾。」

  會三司議均田租,召還,諮陳均括之法四十條。復上平燕議曰:

  契丹之地,自瓦橋至古北口,地狹民少;自古北口至中京,屬奚、契丹;自中京至慶州,道旁纔七百餘家。蓋契丹疆土雖廣,人馬至少,儻或南牧,必率高麗、渤海、達靼、黑水女真、室韋等國會戰,其來既遠,其糧匱乏。臣聞以近待遠,以佚待勞,以飽待飢,用兵之善計。又聞得敵自至者勝,先據便地者佚。以臣所見,請舉慶曆之策,合眾河於塘泊之北界,以限戎馬,然後以景德故事,頓兵自守。步卒十二萬【三○】,騎卒三萬,強壯三萬,歲計糧餉百八十三萬六千斛。又旁河郡邑,可由水運以給保州。然後以拒馬車三千、陷馬槍千五百、獨轅弩三萬,分選五將,臣可以備其一,來則戰,去則勿追。幽州糧儲既少,敵不可久留,不半年間,當遁沙漠。則進兵斷古北口,塞松亭關,傳檄幽薊,燕南自定。

  昔漢高祖提三尺劍定天下,唯匈奴未滅,至孝武時始逐出漠北。唐太宗建義旗取天下,唯吐蕃未滅,至代宗時始入貢稱藩。我太祖駿膺天命,天下咸服,亦唯契丹未滅,當俟聖謀,奉行天討。且彼之所恃者,惟馬而已。但能多方致力,使馬不獲伸用,則敵可破,幽燕可取。帝壯其言,詔置獨轅弩二萬,尋命諮同提點在京諸司庫務,及揀內軍器庫兵仗,下南北作坊繕完,特命諮提舉。同提點百司在七月甲辰,提舉修完兵器在八月己未,今并書之。

  貴人董氏生皇第十一女,庚寅,進位美人,固辭之,乞贈父官一級【三一】,如其請。

  壬辰,賜修狹河木岸役卒緡錢。

  癸巳,賜明州進士楊適粟帛,以轉運使言其文行稱於鄉里也。

  詔:「西川、廣南罷任官有侍行子孫歸本貫取解不及,鎖廳人在川、廣、福建罷任,及元係川、廣、福建人【三二】,見在本鄉守選待闕者,並許就本路轉運司起解【三三】。應明經、諸科省試三場以前九否、十否者,令貢院再考校,本處解送試卷。若以否為粗,以粗為通,及出義不依條制,致有妄薦者,以舊條坐之,不在末減。若考校通、粗及出義依條別無差繆,省試三場前九否、十否,即考試官於元條上減一等定罪。舊條合殿選者與免殿選,選人該衝替者實殿一選,京朝官勒停者與衝替,衝替者與監當,監當者與遠處差遣。」先是,秘閣校理陳襄等言:「諸科之弊,在於傳義難禁,而考試官止較其文,莫能檢察。及到省所對十否,而考試官多坐罪勒停。原情定罪,宜在末減。」乃下兩制與貢院議而裁定之。

  甲午,觀文殿大學士、戶部侍郎龐籍為太子太保致仕。籍自定州召還,既入見,詣中書白執政求致仕,執政曰:「公康寧如是,且上意方厚,奈何欲去之堅也?」籍曰:「若待筋力不支,人主厭棄然後去,斯不得已爾,豈得為止足哉!」遂歸臥於家。前後凡七上表,其劄子不可勝數,乃許之,仍詔籍出入如二府儀。

  乙未,詔:「京城疾疫,其蠲官私房錢十日。」

  丁酉,詔三司置寬卹民力司。六月乙亥遣使。本紀但書遣使,不書置司。

  己亥,潁州進士常秩為試將作監主簿、本州州學教授翰林學士胡宿等言其文行稱於鄉里也。秩,臨汝人,嘗舉進士不中,退在陋巷二十餘年,為學求自得,尤長於春秋。學者常以孫復所學問秩,秩曰:「此商君法爾,步過六尺與棄灰於道者皆有誅,不近人情甚矣。」秩于皇祐六年賜粟帛。

  甲辰,光祿寺丞致仕梁造為太常寺太祝、知單父縣。京東安撫使言其節行聞於鄉里,故特起之。

  丙午,秘書監林濰致仕。先是,濰知汝州,秦悼王墳域在汝,宗室祔葬,役兵無慮五千人。濰以汝近鄉閭,因役兵畢功,使採薪芻、冶鐵石,輦致其家。眾怨憤,謀殺濰,會日暮,城門閉不能入,遂劫大校,相率叛走。濰匿不敢出。通判、大理評事竇卞破鑰啟關招之,反復說諭,眾已稍定,因紿語曰:「此輩特醉酒狂呼耳【三四】。」密推為首者羈之,請於朝,悉從配徒。因詔濰致仕。卞,寃句人也。濰附傳及本傳並不載致仕因由,今取竇卞傳所書附此。

  戊申,樞密直學士、吏部郎中、權知開封府陳旭以足疾罷為右諫議大夫、同提點在京諸司庫務,樞密直學士、禮部郎中、知泉州蔡襄為翰林學士、權知開封府。

  降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韓絳知蔡州。初,絳彈奏宰臣富弼,且言張茂實人以為先帝子,而引用管軍,事密難測。既而居家待罪,自言不敢復稱御史中丞。上遣中使召,不出。翌日,臺屬官往勸之,乃出,又不秉笏穿朝堂。知諫院唐介、右正言王陶、侍御史知雜事范師道、御史陳經呂誨、裏行陳洙等皆言:「茂實頃為狂卒誣詆,已經朝廷辨白;兼復用管軍,乃中書、密院同議,人亦無間言。今絳苟欲以危法中傷人臣【三五】,而不知主無根之言,搖動眾聽,翻為朝廷不便;兼絳舉指顛倒,不足以表率百司。」故出之。

  賜國子博士、新通判明州趙至忠【三六】銀百兩、絹百匹,至忠數以契丹機密事來獻故也。實錄云:至忠獻契丹蕃漢兵馬機密事十冊并契丹出獵圖。嫌與二年四月辛未【三七】相重,因稍刪潤之。

  癸丑,以侍御史趙抃為右司諫,諫院供職。

  甲寅,以淮南、江、浙、荊湖、福建等路提舉運鹽公事、職方員外郎朱處仁為屯田郎中。時新置運鹽司,處仁歲滿當遷官,已除祠部郎中,命未下,而處仁自援例請改名曹,故奪而下遷之。

  乙卯,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以下遞減一等,徒以下釋之。

  六月乙丑,詔戒上封告訐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彈劾小過或不關政體者。時殿中侍御史呂誨言:「故事,臺諫官許風聞言事者【三八】,蓋欲廣其采納,以輔朝廷之闕失。比來中外臣僚多上章告訐人罪,既非職分,實亦侵官【三九】。甚者詆斥平素之缺,暴揚曖昧之事,刻薄之態,浸以成風,請懲革之。」故下是詔。王偁東都事略:詔曰:「朕聞前代之稱治者,君臣同心,上下輯睦,人知禮義之節,俗無激訐之風,何其德之盛也!朕雖弗敏,竊嘗慕焉。自今臣僚如有輒上封章告人罪及以赦前事言者,並當訊劾之。言事之臣雖許風聞,宜務大體,如事關朝政,無憚極論,自餘細故,勿須察舉。」

  丙寅,命天章閣待制張掞同詳定均稅。

  戊辰,寧國節度副使孫沔為光祿卿,分司西京。

  辛未,翰林學士胡宿、御史中丞趙概磨勘轉運使、提點刑獄課績。

  壬申,詔禮部貢院:「內外鎖廳并親戚舉人,並同引試,解十分之一;如不及十人,亦許解一人;四人以下送鄰路聚試。」

  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訪寬恤民力事。五月丁酉初置司。張耒明道雜志曰:「韓魏公當國,遣使出諸道,以寬恤民力為名。既行,魏公大悔之,每見外來賓客,必問寬恤使者不擾郡縣否,意恐詔使騷擾,民重不安也。無幾,皆罷之。」此事當考。今雲安軍下巖寺有石刻,「榮州資官令孔嗣宗奉詔寬恤民力,嘉祐六年十月十五日過此。」不知竟用何時罷遣寬恤使者。然則耒所稱無幾,蓋不然也。

  戊寅,廣西經略司言,邕州甲峒等蠻賊五十餘人內寇。詔邕州發兵攻討之。

  辛巳,詳定編敕所言,「皇親宮院有違禁衣服、首飾、器用之類,及雖係所賜或父祖所置者,聽百日中改造。如違令,本宮使臣覺察,申大宗正司施行。」從之。

  甲申,詔審官院,京朝官當入西川、廣南、福建路差遣,而用薦舉規避者,委本院執奏之。

  三司減省宂費所言,比歲內人請俸倍多,乞酌天聖初嬪御以下人數,著為定額。從之。

  閤門編纂條例所言:

  伏見臣僚以疾乞免大起居舞蹈之類,竊以臣下見君,當極恭肅,一有不至,罰必及之;以疾自言,乞損拜伏,人取其便,非所以致恭肅、尊朝廷也。且有疾與告,著令所容,殺禮見君,古訓無有。自今敢干請者,乞令閤門彈奏,重致其罰。惟勳德大臣,必藉任使,自從特旨。

  又昨崇政殿進呈大樂,依觀雙竹例,宣召羣牧判官。檢會儀制,游宴宣召皆著定式,而羣牧判官不與。蓋當時有司之失,遂開此例。欲乞今後非次游宴觀看,不須更召。其帶館職充者,自從館閣官例。

  又都知押班如趁班不上,令別作一班起居。臣等以為朝廷之儀皆有定制,苟不及禮,謂之不恭。不恭有罰,未聞預設別班以待不及禮者,伏請蠲去。

  又三人內及第,正、權三司判官者並賜緋,臣等以為古制有其官者服其服,未聞一官之中,更以入仕之階為之輕重,恐非聖朝平均獎勸之道,伏請蠲去。

  又大朝會,綴中書門下班坐杌子、戴凉傘,中書、樞密院下馬處之類,皆是特恩異禮,近歲大臣例多得之。看詳前件禮數,皆朝廷所以尊異執政大臣也,非其人無其位者,不當有也。若人人得之,則車服輕而不尊。車服輕而不尊,則賢者怠,而不肖者有慢上之心矣。其漸不可不謹也。已別具編錄,非以為例,蓋備天子非常之詔,加禮於老成勳德之臣,訪故事於有司,則以對也。仍乞令閤門,從今非詔旨詢問,不得輒自申舉。

  並從之。此據會要乃六月二十六日事,今附月末。又言:

  諸賜與物等,多是逐人自乞,方得支給。然賜與者,乃人君所以優寵臣下,有祗受之禮,無自請之文。今當賜者,有司不即舉行,必待自言,或至援引比例,章訴紛然,殊失上下之體。內文臣及軍員授右職者,多是進狀乞賜公服、鞾、笏、腰帶。乞今後凡換右職者,便令閤門舉例支賜。

  又臣僚放免朝辭,更不支賜分物【四○】。看詳連值假故,或有急速差遣,方許放免。有當賜分物,例須自陳,亦有近侍、朝臣不免如此,尤失事體。乞今後臣僚放免朝辭【四一】,非罪累被譴者,便於特降指揮後,著合得分物,令閤門依例支給。

  又使臣朝辭【四二】,雖非親民差遣,如宣命內理為親民資序,並依監押例支朝辭分物。如宣命不著本官稱合係親民資序,即會問三班院支給。則是使臣分物不以差遣高下,乃係本人資序。乞下三班院,今後如使臣受差遣,理為親民資序,不是情願乞充監當者,畫時關報閤門。其知州折資充通判,通判折資充簽判、知縣,非因過降授者,並依資序支朝辭分物。欲乞令審官院依三班院體例關報。

  從之。此據會要五年六月事,但無其日,今附此。

  注 釋

  【一】錄劉繼元曾孫允為三班借職「繼」原作「維」,「曾」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崇儒七之七五、宋史卷一二仁宗紀改補。

  【二】有大星墜西南「大」原作「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宋史三○二范師道傳改。又「西南」,編年綱目及宋史范師道傳俱作「東南」。

  【三】天狗墜「墜」,上引編年綱目及宋史三○二范師道傳俱作「移」。

  【四】如盜賊何「盜賊」原作「夷狄」,據上引編年綱目及宋史全文卷九下改。

  【五】而以民間會降為比「會降」二字原脫,「為比」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九王陶傳、傅增湘蜀文輯存卷六王尚書陶墓志銘補正。

  【六】數請監靈仙觀「監」原作「建」,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七】猶追索未足「足」原作「及」,據閣本改。

  【八】及詔本路安撫司「及」字在此難解,疑為「乃」字之誤。

  【九】京城外四面巡檢「京」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八補。

  【一○】觀文殿大學士「大」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八五劉沆傳補。

  【一一】刑部尚書劉沆卒「卒」字原脫,據同上二本、閣本及同上書補。

  【一二】治平三年十月「三」原作「二」,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九改。

  【一三】沿界河「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四】而民之捐瘠者尚多「捐」原作「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五】惄焉靡寧「焉」原作「為」,據同上三本改。

  【一六】宜其丁寧訓敕之「敕」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七】己巳詔書既弛茶禁「己巳」原作「丁巳」,按弛茶禁詔書頒於嘉祐四年二月,本書卷一八九及宋史全文卷九下俱載為己巳日,同上二本正作「己巳」,據改。

  【一八】古人有言「有」原作「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九】至於細意委曲「意」原作「民」,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欲救其弊失「救」原作「求」,據同上二本、閣本及歐陽修歐陽文忠公集卷一一二論茶法奏狀改。

  【二一】古不虛語「古」原作「舌」,據諸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容民入雜「雜」原作「糴」,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二三】理必不能「能」原作「行」,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四】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租錢」原作「稅錢」,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改。

  【二五】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其」原作「而」,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一九九刑法志改。

  【二六】不當超處其右「處」原作「出」,據同上二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改。

  【二七】侍讀學士「讀」原作「講」,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二孫抃傳改。

  【二八】及起乃擅改議草「草」原作「革」,據同上二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二○改。

  【二九】入內內侍省御藥院內東門「門」原作「院」,據閣本及上文改。

  【三○】步卒十二萬「十二」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六郭諮傳乙正。

  【三一】乞贈父官一級「贈」,同上二本、閣本皆作「增」。

  【三二】及元係川廣福建人「川廣」原作「廣西」,據同上三本改。

  【三三】並許就本路轉運司起解「轉運司」原作「轉運使」,據同上三本改。

  【三四】此輩特醉酒狂呼耳宋史卷三三。竇卞傳作「汝曹特醉酒狂呼爾,毋恐」。於義為允。

  【三五】人臣按文義,疑當作「大臣」。

  【三六】趙至忠按本書卷一八五嘉祐二年四月辛未條注,引范鎮雜記稱趙至忠事,「范鎮雜記」即東齋記事,東齋記事卷五作「趙志忠」。

  【三七】辛未原作「辛酉」,據本書卷一八五嘉祐二年四月辛未條改。

  【三八】臺諫官許風聞言事者「諫」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三二一呂誨傳補。

  【三九】實亦侵官「亦」原作「以」,據同上二本、閣本改。

  【四○】更不支賜分物「分」,宋本、宋撮要本作「錢」,下文同。

  【四一】乞今後臣僚放免朝辭「僚」下原衍「於」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四二】又使臣朝辭「使」原作「賜」,據同上三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