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四十五 熙寧六年(癸丑,1073)

  起神宗熙寧六年五月盡是年六月

  五月癸卯朔,御文德殿。

  夔州轉運判官曾阜言,播州楊貴遷在夷人中最強盛,以老,遣子光震、光榮獻鞍馬、牛黃、麝香。詔補光震三班奉職,光榮借職。

  甲辰,樞密使陳升之兼羣牧制置使。

  詔:「文彥博嘗受先朝顧命,今罷樞府,宜依曾公亮罷相例,與子孫推恩。」御集乃十二日事,今從實錄。

  乙巳,詔諸路察訪官,河東、兩浙路許奏選舉人充京官、職官、縣令十二人,餘路十人,升陟不限員數。

  丙午,東上閤門使、河州刺史、知德順軍景思立知河州,西京左藏庫使苗授知德順軍,專管轄涇原正兵、弓箭手,策應熙河、涇原路,都監王寧副之。時河州未復,豫除思立知州事兼洮西安撫使,治事于香子城。九月一日,王安石云云。

  詔名熙河路阿納城為定羌城,香子城為寧河寨,康樂城為康樂寨,劉家川堡為當川堡,並隸河州。

  詔出常平錢萬緡賑貸延州諸縣闕乏戶。

  戊申,分命輔臣祈雨。

  詔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官司容縱亦如之。

  己酉,詔熙河路建定羌、寧河、康樂等城寨及河州興功防城器甲戰具,令永興軍、秦鳳兩路轉運司于近裏州軍應副。

  庚戌,詔諸路經略司:「結隊並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九人為一中隊,賞罰候成序日取裁。其隊伍及器甲之數,依涇原路牙教法。」十二月十一日庚辰、十八日丁亥當考。

  又詔河州公使歲賜錢二千緡,仍權增千緡,候有雜收錢止。

  詔永興軍等路轉運司,給錢十萬緡付秦鳳路轉運司,以助邊費。

  癸丑,岳州司戶參軍、崇文殿校書、編修三司敕式張諤為光祿寺丞、權檢正中書戶房公事。

  命都官員外郎、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熊本,察訪梓州路常平等事并體量措置瀘州淯井監夷事。新紀但云遣熊本措置瀘州夷。

  先是,本及蒲宗孟皆言:「討淯井蠻不當發西川兵,既弱又遠,當發戎州兵而已。」又言:「淯井蠻,不當盛兵討之,蠻急則恃山林,官軍不能入也。然有田以為生,若以兵擾之,使不得田,即亦自困。今不務擾之使不得田,而盛兵討之,我罷則彼出,我往則彼藏,瀘州糧食難繼,我師必困。」上以為然,欲即選遣此兩人。王安石曰:「臣欲更與計議,續取旨。」時李曼建議欲以王命撫甫望蜐恕及晏子,安石又白上:「此兩人皆以為甫望蜐恕、晏子不可以王命崇獎,成其氣勢,後不可制。臣愚以謂此二族多不過萬人,夷俗以王命為重,今寵以爵命,歲時稍加優賜,約以勿相侵擾,彼若懷惠,乃所以絕其兼并之謀。今縱為生夷,即彼自相兼并,非我所能制,何由禁其彌強?」上謂曼失策,安石曰:「曼奏亦但云各領本部,不得相侵擾而已。撫二酋以王命,恐當如此。」上乃以為然。既而安石言本子細,必能了事,遂獨遣本,仍令諭本此意。

  河北路察訪副使趙子幾言,深州安平縣及永寧軍、祁州界開滹沱新河,其侵鑿民田,乞除其稅,從之。

  詔涇原路經略司,以官錢償德順軍蕃部所買馬,毋增備價錢。

  詔名硤州新城為安江寨,富州新城為鎮江寨,龔溪新寨為龔溪寨。據九域志,安江寨乃硤、中勝、雲、鶴、蠞五州,即唐敍州龍標縣之東境;鎮江寨乃富、錦、圓三州,即唐龍標縣地;龔溪寨後為鋪,屬沅州麻陽縣。南江傳以此為六月事,今從實錄。

  賜瀘州軍前出戰及淯井監寧遠寨戍兵特支錢有差。

  甲寅,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祕書丞、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章惇改禮房。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太子中允沈括詳定三司令敕。

  管勾都水監丞侯叔獻覆檢計白溝河。八月十六日事與此相關,明年正月二十七日罷。

  詔涇原、秦鳳、環慶、鄜延、河東五路並依涇原總管司令就糧指揮,有室家兵級分造乾糧麻餅,量給茶酒柴水錢。蓋裹糧軍行所須,陣前火食未辦,主將下令乃得食。舊例以配坊郭戶,人以為擾,今令軍中自辦,公私便之。

  鄜延路經略司言,新刺弓箭手教閱武藝已精,乞更番赴巡檢下代正兵歸京師,詔趙卨再相度道里遠近、分番更替日月以聞。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可考。

  乙卯,斬兩地供輸人、北界探事百姓王千,家屬送潭州編管。千坐放火燔日溝驛廟,誣北人以求賞也。

  先是,雄州牒涿州捕賊,并指柴頭、草稈、蜀黍為證,王安石言:「柴頭、草稈、蜀黍豈獨北界有之,縱非兵士失火,安知非本地分人與兵士及村耆有隙,故放火以累之乎?」及千事敗,御史蔡確言:「放火罪重,千為錢三兩千作此,恐非實。」上以語安石,安石曰:「幸於不敗,故雖重法亦不憚。又報探一事實,即今後安撫司倚信,非特三兩千之利而已。昨河東奏一報探人,尚云十數年前報探郭恩事得實,必可倚信。由此觀之,即探報一事實所僥後利,非特三兩千也。」放火事,日錄差詳,在五年十一月八日并十三日。又六年五月十五日或可刪附。

  上謂王安石曰:「東軍近亦可使。」安石曰:「自陛下令訓練,至今誠可使,向時即不然。臣未嘗至西北,但見江寧屯駐虎翼、廣勇,教之幾及半年,都不能得成次第。在今日誠已可用,須更督責諸帥,各課其教閱殿最,不用意者與落職、降差遣。不過行遣一兩人,自然各趨詔令,不患兵不精。又此事有數可考,非難知。苟不用心,無可逃罪。今邊陲無事,將帥別無責,若教閱不能精,不知安用。」上以為然。上又曰:「近雖立教閱使臣賞罰,卻未有兵士勸懲。」安石曰:「兵士即不過厚以銀碗、楪子激勸,久教不能成就,即退作廂軍而已。」上曰:「止當如此,若轉資即可惜。」安石曰:「轉資須留之,以賞戰功也。」

  丙辰,遣官謝雨。

  詔降敕榜付察訪熊本曉諭夷界,除元謀作過首領及手殺命官將校不赦外,餘人如能自首歸,並免罪。

  審官東院請自今後殿引見京朝官差遣人,不限員數,從之。

  丁巳,詔皇城司係教閱親從官,比諸軍例,支楪子教射。

  梓州路轉運司上瀘州夷人作過因依,詔知州李曼具折勒夷人納米以代柴茆事以聞。四月十三日張子瑾奏,可考。

  太子少師李柬之卒。

  庚申,開封府界提點司言,乞令監嵩、慶、懿三陵使臣兼監郭店鎮稅,省監稅使官一員,詔以嵩、慶、懿三陵使臣專奉周朝陵寢弗許。

  辛酉,河北路察訪副使趙子幾言:「自西山道口東至百濟村二百餘里,栽榆桑,科買桑椹,石數不少,種在民田,牛羊不敢牧。」察訪使曾孝寬亦言:「民訴植木占耕地,隔州借車牛載桑榆,甚擾。又科桑椹,及令村社監督澆灌,民甚苦之。」詔下程昉相度。先是,言者謂河北沿邊可植桑榆雜木,以限敵騎,且給邦之材用。朝廷如其言,命文思副使霍舜封、供備庫副使王鑒以剶杌栽種榆柳為名,置司於大名府,而昉實董其事。子幾、孝寬皆言其不便【一】,故再令相度以聞。元豐元年十月二十七日戊辰,乃罷舜封等。「剶」音「川」。朱史云其後曾孝寬以為言。按子幾副曾孝寬察訪,不應云其後,朱史誤也。舊史既于此五月十九日書子幾云云,下程昉相度,又于七月二十九日再書孝寬云云,因改立法。舊史亦重複,失敍事之體。其實孝寬、子幾同時奉使,相先後各有言,其後立法,則或以孝寬再請故也。今稍刪潤,令不相牴牾。

  子幾又言,程昉造鎮州中渡浮橋不便,乞差監司體量。安石力主昉,謂不須體量,且曰:「奉使者本欲考察官吏情實,今李承之使兩浙,乃特薦嚴君貺,君貺以不奉新法悅俗者也。趙子幾使河北,專攻程昉,昉以營職奉公,為眾人所疾者也。奉使如此,則眾毀不至而眾譽歸之,然非公家之利。此必由聖心未能不為游說所惑動,故人自為利害之計,輒出此塗,欲變俗使為忠實,此豈可長也!」

  癸亥,太子中允、集賢校理、管勾國子監李定兼直舍人院。先是,上語王安石:「李定擢用先鄧潤甫輩,後別不除差遣,如此人盍收獎之。」安石曰:「方舉天下言常平為百姓害,以欺陛下,獨定緣孫覺所舉至京師,具以道路所聞見直對,遂遭舉朝誣罔。幸而得雪,後復起獄,其事情陛下必能具察。」上欲令判吏部銓,安石曰:「銓司今不闕人,如定吏能誠不過人,文字亦可取。」上曰:「何如張琥?」安石以為勝琥,故有是命。

  樞密院言:「近立諸路勇敢、效用法,緣邊諸路經略司勇敢、效用,皆以材勇應募從軍,月給錢糧、戰馬、器甲,以時肄習,若無調發,皆聽還家。其戰鬥勞效,依次遷補。凡四補至借職,比弓箭手有功遷轉自押官至借職凡十四資,淹速特異,非朝廷第功均賞之意。先據涇原路經略司奏:『勇敢武藝,舊雖分等第,弓力多不中程,精宂相參,疲弱幾半。尋閱試,汰去宂濫,粗為精勇。』今以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三百人,涇原路五百人為額。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斗,馬射九斗,料錢千;第二等步射弓一石,馬射八斗,料錢七百;第三等步射弓九斗,馬射七斗,料錢五百。皆用入陣短箭,仍兼走馬射頾樁,輪弄槍簡。不刺手,不置營。每季首赴經略司閱試及本軍注籍,遇有邊事,追集給口食,借官馬,給草料。其教習日,依甲分分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全不中者減料錢,次季又不中勒停。遇戰有功以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甲頭,三、守闕軍將【二】,四、軍將,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將虞候,十將;三、副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職。其指揮遇闕排連【三】,即依舊單轉。」從之,仍頒行諸路。本志與實錄同,但稍刪潤其辭,今依實錄。

  詔自今郡、縣主亡,陳乞有官親屬遷官,無得遷至內殿崇班。

  章惇言:「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副使蔡燁元奏梅山利害及措置梅山、武岡猺人,得主客萬四千八百九戶,丁七萬九千八十九口【四】,田二十六萬四百三十六畝,起稅租及修築武陽、關硤城寨,其提點刑獄孫頎、權發遣提點刑獄朱初平、管勾常平司喬執中、知潭州潘夙【五】並協力同議。」詔各遷一官,蔡燁仍直集賢院。

  初,議賞,陳升之請燁轉一官,餘減年,上以為薄。王安石請燁更升一任,餘轉官。吴充、馮京謂燁首議,賞未稱,上曰:「朝廷已自有成議。」既而曰:「燁要可使,勿升任,即除館職。」已而蔡挺辭燁恩命,安石因白上:「燁沮章惇,以為不可倉卒,又言梅山不可便取,陛下必能記憶。」上曰:「燁第恐功在章惇耳。」安石曰:「如此人既除館職,則朝夕便望修起居注矣。」上良久曰:「燁與劉瑾不相遠。」僉言燁心巧非瑾比,上曰:「燁差險也。」

  熙河路經略司言,鈐轄張守約領蕃部兵修築康樂城,秦州通判陳紘應副軍須有備。詔守約遷引進副使,紘遷一官,仍升一任;優等使臣轉三資,第一等兩資,第二等一資,第三等獲首級者一資,餘減磨勘三年。初,王韶乞優與陳紘酬獎,王安石曰:「紘曩修敕,修敕了日,自合酬獎。緣郭逵與諸屬官沮撓韶事,故臣選紘往佐韶。」吴充言:「紘內行不可道。」上以問安石,安石對不知,陳升之亦言不知,馮京曰:「臣聞之,然晻昧難明。」僉議紘轉一官,上令更升一任。安石曰:「恐止合轉官,俟有省府闕,以人望如紘,亦可進擬。」上曰:「此自當酬獎,既專遣往,更與升一任,無傷也。」

  錄故忠武軍節度推官王回子汾為郊社齋郎。先是,右正言、同判國子監常秩言回學術行義:「臣自蒙召對,陛下嘗問及回之為人,而臣亦恨回不及並陞朝列。近又被旨進其遺文,在朝廷宜加旌勸。先王之法,善善及子孫,致仕者世祿,下逮漢、魏管寧之徒,蓋一時之篤行,被召不至,而猶得拜子為郎,況回非特今之所謂賢者,不幸物故,今有子汾,望特賜甄錄。」上曰:「秩素行為呂公著、程顥等所師仰,方公著等紛紛之時,秩乃出就祿,必其所見有異故也。比以言事多不聽,故屢求去。今乞官回一子,回有文行,譬之常人,官至正郎,即可奏子,則以一官與之不為過。」故有是命。

  甲子,上批:「常秩在病告已滿百日,聞有司以例停俸。秩家素貧,父子臥病,僦居京師,復罷官俸,則遂絕粥藥之資,甚無以稱朝廷遇秩之意。可自停給月皆給之。」

  王安石與上論塘泊,上以為王公設險守國,安石曰:「誠如此,周官亦有掌固之官,但多侵民田,恃以為國,亦非計也。太祖時未有塘泊,然契丹莫敢侵軼。」上曰:「與之和。」安石曰:「彼自求和,非求與之和也。周世宗即不曾與之和,然世宗能拓關南地,彼乃不能侵軼。」上又以為世宗勝契丹,適遭睡王,安石曰:「李景非常睡,亦為世宗取淮南。八年四月五日,安石又言睡王事,附注在蕭禧入辭下。今契丹主豈必勝李景?其境內盜賊不禁,諸事廢弛,若陛下異時有以勝之,然後乃可以言其無以勝李景爾。天錫聖質甚高,天相助陛下甚至,若陛下力行先王之政,以兼四夷、寧中國為己任,即強敵無不可制服者。」上又稱世宗善駕馭,安石曰:「乘天下利勢,豈有不可駕御之人臣、不可制服之強敵?世宗斬樊愛能等,則兵不得不強;選于眾,舉李穀、王朴,則國不得不治。李穀、王朴雖不足方古人,然要之一時之選也。但此二事,足以成大業矣。」馮京言世宗酷暴,上曰:「聞世宗上僊,人皆慟哭。」安石曰:「告汝德之說,于罰之行。人悅德乃在于罰行,罰行則誕謾偷墮暴橫之人畏戢,公忠趨事之人乃有所赴愬,有所託命,此世宗上僊,人所以哭也。」

  皇城司乞增祿,行重法,馮京欲如內臣所奏,王安石以為不須爾。上從安石言,且曰:「此常人見之以為末事,然能使吏皆不敢受賕,姦雄以此觀政。」安石曰:「賓至不求有司,前史所以稱仲尼也。」上曰:「只恐因此有留滯事處。」京曰:「前言三班留滯事,案驗乃都無一事留滯。」安石曰:「開封以不受賕故,乃更各要速了,不肯故作枝蔓,獄訟為之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有增祿都數,恐合附此,更詳之。「賓至不求有司」,五年五月三日已嘗言之,此又再言之,今仍兩存之。安石云「不須爾」,當考。

  乙丑,詔察訪京東路常平等事鄧潤甫等,博訪本路士人行義卓越,為鄉黨所服者以名聞。

  梓、遂州走馬承受張宗望等言,西京左藏庫副使景思忠等攻燒夷囤,與夷賊戰,路隘險,思忠及孫暠、潘信、傅表臣四人并軍士二百九十四人皆死之。詔熊本考實以聞。後本以死事人名來上,錄思忠子昌符等凡七人為三班奉職至殿侍,餘軍士各賜其家錢帛有差。思忠,普人,以遂州都監領卒五百,從鈐轄張承祐為先鋒。賊據險薄官軍,思忠戰不利,左右勸思忠逃去,思忠不聽,奮劍疾戰而死。舊無錄子孫例,而本為思忠等陳乞,上怪其軍行次第極狼狽,但各與一人恩澤。錄思忠等乃十一月三日事,今并書之。

  詔熊本速進發,本路見經制夷事官吏且案兵守禦出入道路,未得輕進。

  又詔差崇儀使、成都府利州路鈐轄田諲權發遣瀘州措置夷事,所須犒賞錢帛令轉運司應副。又詔發階、成、鳳三州士兵權駐瀘州。又詔李曼及轉運、提點刑獄司與田諲從長措置。

  提舉兩浙興修水利郟亶追司農寺丞,送吏部流內銓,仍罷修兩浙水利。

  初,亶言蘇州水利,具書與圖,以為環湖之地稍低,常多水,沿海之地稍高,常多旱,故古人治水之跡,縱則有浦,橫則有塘,又有門、堰、涇、瀝而碁布之,亶能言者總二百六十餘所。今欲略循古人之法,七里為一縱浦,十里為一橫塘,又因出土以為隄岸,用二千萬夫【六】,水治高田,旱治下澤,要以三年,而蘇之田畢治矣。朝廷始得亶言,以為可行,遂真除司農寺丞,令提舉興修。然亶徒能言之爾,至蘇興役,民大以為擾,論議沸騰。會呂惠卿被召,言其措置乖方,又違先降朝旨,故有是命。上謂王安石曰:「亶似非妄作者,今乃如此。」又曰:「呂惠卿極以為不可修,言無土。」安石曰:「臣嘗遍歷蘇州河,親掘試,皆可取土,土如塹,極可用。臣始議至和塘可作,蘇人皆以為笑,是時朝廷亦不施行。後來修成,約七八十里,高岸在深水之中,何嘗以無土為患?」上又以為圩大不可成,車水難,安石曰:「今江南大圩至七八十里,不患難車水,但亶所為倉卒,又妄違條約爾。」郟亶受命在去年十一月八日,今年四月十八日,蘇州云云。

  丙寅,詔賜河州修城役兵作襖。

  丁卯,遣帶御器械王中正括麟府路曠閑侵冒地,募弓箭手及點閱番兵。上既令王寧策應熙河,已而追取前詔,欲用中正代寧。王安石曰:「中正與王韶不咸,不如且用寧。」上曰:「中正首宣力,今又欲自效,與韶亦無它。」遂改命中正。安石又白上:「中正不宜往。前中正欲往青唐助韶,數為臣言之,然聞中正與往熙州者言,乃極搖動韶事。緣中正初與韶協謀,一旦韶皆弃之,事功皆為李憲所收,其怨韶宜出死力以報,且熙河新造,易以口語搖動,誠不可使中正往。」馮京、王珪又言:「策應六千人,恐中正不能將。」上曰:「但為與韶不咸,若將兵,則中正善撫士卒,非不能也。然中正亦止求邊任,不專要將策應軍。」于是復用寧如故。安石因言:「麟府事合經制,宜使中正往。」上亟召中正問狀,中正請行,故有是命。

  詔:「河東就糧馬軍四十七指揮,自今輪差七指揮赴鄜延路上番,歲一替。仍委鄜延路都總管司抽減屯泊馬軍內十指揮歸。」

  成都府路轉運司言:「嘉、邛州罷鑄錢累年,民間見錢闕乏。乞下三司詳度,減半鑄,與交子相權。」從之,仍令轉運司歲終具所鑄錢數,比較本息以聞。志有此,七月四日。

  戊辰,手詔:「涇原路經略使王廣淵近舉官類多泛濫,或綺紈子弟,或府史胥徒,使主兵捍敵,必誤國事。雖多已留中不下,尚慮廣淵未體寄委之重,猶妄薦論,可坐此劄子,令自今依公選擇。」

  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奏:「應開封府委官監分財產,當官議定,或令探分,毋得輒差行人。官司下行買物,如時估所無,不得創立行戶。今眾行願出免行錢,乞從本所酌中裁定,均為逐處吏祿。」從之。新、舊紀詔:官市于民,吏輒抑而不受,求取百出,民以重困,其令民輸免行錢,官自市。熙寧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中書劄子,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奏,準中書劄子節文:奉聖旨,詳定到行戶利害,先次聞奏。今先詳定到下項節文數內一項,據行人徐中正等狀,屠戶中下戶二十六戶,每年共出免行錢六百貫文赴官,更不供逐處肉。今據眾行人狀,定到下項中戶一十三戶,共出錢四百貫文,一年十二月分,乞逐月送納,每戶納錢二貫七十文;下戶一十三戶,共出錢二百貫文,一年十二月分,乞逐月送納,每戶納錢一貫二百九十文。右奉聖旨:宜令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計會三司同共相度聞奏。劄付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準此,於當年九月初三日中書省劄子,奉聖旨:依奉。此據編錄冊宣和七年九月【七】二十一日講議司劄子內所載,今附注此。當時指揮蓋據此也。紹聖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可考。

  己巳,知制誥兼侍講呂惠卿兼權知諫院。

  庚午,提舉在京市易務、殿中丞呂嘉問為國子博士,仍升一任;監上界、屯田員外郎劉佐為都官員外郎,仍減磨勘二年。並以市易務歲收息錢有羡也。初,議嘉問轉一官,王安石以為宜更升一任,上曰:「嘉問功誠多。」遂更升一任。

  辛未,西南龍蕃貢方物。四月二日,龍、羅、石來貢。

  詔自今漢戶典買夷人田土者,聽之。先是,王安石論瀘州夷事,因言:「漢戶不得典買夷人田土,此條貫合廢。」上曰:「自來有此條貫,何故?」安石曰:「必緣典買相混爭,致開邊隙,故立法禁止。苟能變夷為漢,則此非所恤也。又淯井兩邊地,若捐數萬緡官錢市得,令漢戶住佃,即淯井更無夷事矣。」上以為然,遂降此詔。此據王安石日錄四月二十二日所載,朱史係之九月二十八日,非也。聽典買夷田,據法冊乃五月二十九日指揮。五年九月三日,初詔陝西緣邊蕃部土地許典買租賃,九月二十八日,熊本云云。王安石日錄: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呈中丞言李曼事,上曰:「鄧綰頗為李曼分說,李曼致變,殺卻許多人,恐不可無罪。」蔡挺曰:「彼言張荀龍私書,荀龍在遠方,無所告訴,以書與臣,欲得上達,豈是私?今營救李曼,乃卻是私。」安石曰:「曼措置邊事,恐須有事。如荀龍言其受邊戶財利,因別奏恩澤,即恐是誣罔。據鄧綰奏,即曼前未嘗到瀘州,曼既行義為眾所稱,不容有此。」陳升之亦曰:「曼治民甚好,人極愛之。」上曰:「綰所言夷事多是。」乃令送熊本相度。安石曰:「漢戶不得買夷戶田土,條貫便合廢。」上亦以為然,曰:「自來有此條貫,何故?」安石曰:「必是為因典買相混賴,致爭鬥起邊事,故立此條貫。然若能變夷為漢,此事非所恤。又淯井兩邊地,若捐數萬貫官錢買得,令漢戶住佃,即久遠淯井更無夷事。」上曰:「本帶一羅才進隨行,云夷人可以利開說其黨,使為我用,內相攻擊。果如此,最為上策。」

  是月,廢復州為景陵縣,隸安州;仍以玉沙縣為鎮,隸江陵府監利縣;省施州永興寨,置夷平寨。

  六月癸酉朔,詔自今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勾當公事止差一員。

  詔永興軍、秦鳳路轉運司發北城兵二千付景思立。時將城河州,思立猶在寧河寨也。

  乙亥,章惇言:「湖南已團成保甲。全、邵二州各隣溪洞,土丁、弩手人員等,乞並以舊職名兼都副保正、保長,習學武藝。」詔司農寺、兵部同詳定以聞。其後聽充保正、長,罷習學。

  丙子,上謂執政曰:「昨洮西香子城之戰,聞官軍貪功,有斬巴氈角部蕃兵以效級者,人極嗟憤。此為害不細,不可不察。蓋李靖陣法,以漢兵為一隊,蕃兵為一隊,用人如此,自無紛亂。可令王韶詳度,具條約以聞。」王安石曰:「武王用庸、蜀、微、盧、彭、濮人,但為一法,今欲用夏變夷,則宜令蕃兵稍與漢同,與蕃賊異。」王珪言當別給衣為號,上疑別給衣費用,安石曰:「今欲用,必先用其豪傑,所謂『蕃敢勇』者。既收其用,豈可惜費?計比招軍,其費亦不為多。蕃敢勇既樂為用,則其餘漸皆慕嚮,樂為用矣。」

  審刑院言:「登州沙門{鳥山}罪人,以二百人為額,有餘即移配過海,恐非禁姦之意。乞配沙門{鳥山}罪人並配瓊、崖、儋、萬四州牢城,其見在人依例隨赦量移。」詔自今以三百人為額。七月十八日,又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李慶事可考。

  丁丑,詔徙秦州茶場於熙州,以便新附諸羌市易故也。

  提舉在京市易務奏:「三班借職張吉甫為上界勾當公事,吉甫辭以見為李璋指使,璋方在降謫,一旦捨去,義所不安。」上歎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吉甫雖小人,陳義甚高,賢於李清臣遠矣,可遂其志。」王安石曰:「如聞吉甫極有幹材,今所陳乃其私義,朝廷取用人正當用此耳。」初,韓絳宣撫,清臣從辟,會絳無成功被貶,清臣規自全,多毀絳,故上薄之。

  中書禮房進相度事目,上批:「五房催促行下文字及參勘未圓未明事,自可擬進取旨,不必相度。」蓋置條目時,兵房誤也。上雖摘其誤,不即以為罪。朱本削去,云小事不足書。新本從朱本。今仍存之,恐必有謂。

  先是,章惇言:「馮宗道欲往新寨,為兵少,形勢弱,恐蠻人窺見,遂止之。」樞密院具所遣兵,言不少,上曰:「或兵未到。」密院言已到,上嘿然,良久曰:「宗道都無一紙文字奏彼中事情,可怪也。」此據日錄四月十九日事。王安石云:上蓋察知密院沮章惇。今節取附見。宗道乃正月二十八日遣去。

  是日,上諭王安石令惇勿輕易,蓋宗道言惇所修寨不堅固,又點集丁夫,並不從州縣,後無由知存亡數;又言狤狑與懿、洽合,元未歸附,惇但令人告喻而已。安石言:「今告喻每斫蠻一級,即與絹五匹,能誘降亦然。懿、洽必無如此事力購募狤狑,狤狑又見官軍盛,即必不敢為懿、洽出力。今以重兵臨之,以精兵擊之,以厚利誘降,其人必誘狤狑及歸明人,所誅者元惡數人而已。官軍按據要害,不妄動,即百全無害而坐取勝。」上曰:「若如此,即善。」安石曰:「已與熟議,李浩等意亦以為宜如此,必無虞也。」此日錄六月四日、五日事,今附見。

  己卯,詔:「自今災傷年分,除於法應賑濟外,更當救卹者,並豫計合興農田水利工役人夫數及募夫工直,當賜常平錢穀,募饑民興修。如係災傷,輒不依前後敕賑濟者,委司農寺點檢奏劾以聞。」

  樞密副使蔡挺以知渭州王廣淵書奏御,言:「本路弓箭手昨還自洮西,人力疲頓,今若復往攻城,恐非所堪。」上曰:「廣淵為帥臣而有此言,得無動搖人心乎?」王安石等曰:「此止因書及之,至於宣言動眾,恐亦不敢。」上曰:「廣淵奏辟將佐,多非其人。近辟一使臣,乃濮王宮書吏,此人與時君卿善,是必因其薦也。本路得力官吏不少,置而不取,乃用此輩,一旦誤朝廷事,不亦甚乎!朕已切責之矣,卿等可更因書誡之。」

  辛巳,提舉司天監陳繹等言:「本監測驗簿,氣、朔差互,而崇天曆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其失皆置元不當,未可考正。及集眾官詳定浮漏不可用,司天監、天文院渾儀亦各有舛戾。若止因舊器,粗為增損,不免疏繆。」詔:「氣、朔令司天監指揮校定曆書人衛朴別造曆,與舊曆比較疏密;其浮漏、渾儀,令依新樣制造,司天監別測驗以聞。」

  南江歸明人向永晤,奉其祖防禦使通漢所受真宗塗金交倚、銀裝劍及富州印來獻,詔以劍、倚先朝所賜,還之,而留其印。南江傳云:六月,永晤等二十五人到闕,引見,賜衣帶、銀幣。詔以新城硤州為安江寨,富州為鎮江寨,龔溪為龔溪寨等。賜名乃五月癸丑,傳誤也。

  癸未,都大提舉河陽懷衛州界黃沁河隄岸、供奉官王亨減磨勘三年,廣備指揮使、都水監都壕寨高超賜錢三萬,以都水監王亨等獻築土供埽,月隄閉口,比修閉決口裁省功料故也。

  詔涇原路經略司差策應熙河弓箭手貸常平糧斛,並免出息。

  秦鳳路經略司言,檢量官吏職田及曠土三十餘頃,以招弓箭手,內職田仍依例以鹽鈔給還。四月甲午可考。

  甲申,右神武軍大將軍、衢州團練使克愉襲封秦國公。

  上批:「汴水比忽減落,中河絕流,其窪下處才餘一二尺許。訪聞下流公私重船,初不豫知放水淤田時日,以故減剝不及,類皆閣折損壞,致留滯久,人情不安。可令都水應干官司分析,仍下三司差官同府界提點司自京抵陳留,具有無損壞舟船及比較累年所壞數以聞。」後提點吴審禮等言,檢視舟船,初無損壞者。八年閏四月三日日錄:盛陶因索水漲,乃云汴河不合開兩口。今檢到水曆,方是時,汴水乃減四寸,索水乃添六尺。陶又言嘗溢岸,勘會是歲乃無溢岸;云不合開兩口,乃自來多開兩口。上曰:「宋昌言閉口不當,一歲【八】凡八次開閉汴口,非特枉費人工物料【九】,又汴水不通,阻滯綱運甚眾。」安石曰:「陶前奏以淤田故,兩日水淺,靠閣損破舟船甚多,京師惶擾,乃勘曾得並無一船靠損;及此八度開閉口,勞弊公私,舟船皆不通,乃無言,何也?」上曰:「不干盛陶,卻是薛向奏。」安石曰:「向奏臣所不知,盛陶即有劄子降在中書。不知薛向為近臣,如此誣罔聖聽,合行法否?誣罔如此而不治,不知于義理何所當?」上但笑。此段附注當考。

  詔京東武衛等六十二指揮屬諸路,分番勾抽,并其餘軍馬,並差主兵官分部訓練。初,河北四路兵不分將教習,上慮軍制漸隳,故有是詔。時政記云:河北自通和以來,不分將,訓練不精,慮涉生事,重于完葺,非聖慮宏遠,發自宸斷,無以及此。今附注。兵志云:詔,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于改作,苟遂因循,益隳軍制,其以京東武衛等六十二營隸屬諸路,分番教習,餘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

  又詔麟、府、豐州都巡檢張保移鄜延路差遣,仍不理為過犯,元勘官周霖追一官勒停,體量官范宗師衝替。先是,保言西界兵三千騎犯邊,而鄜州所申纔百騎,經略司委宗師體量,宗師稱止二百餘人。後制獄推究,如保所言,故有是詔。

  乙酉,刑部侍郎致仕李受卒。手詔以先藩邸舊臣,優賜賻贈,推恩子孫加等。

  龍圖閣學士、工部侍郎、提舉鴻慶觀傅永卒。可削。

  丙戌,詔自今有功蕃官乞創開坊者,並取裁。

  丁亥,知河州景思立乞以德順軍降羌李奇濟等五十五人為洮西安撫司蕃勇敢,從之,仍計口分三等給修造錢,上等七千,餘降殺以兩。

  戊子,命太子中允、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相度兩浙路農田水利、差役等事兼察訪。新紀不書。

  知大名府韓絳言:「大河埽岸,乃者檢計工料,但據官吏所見,增卑培薄,初無定式。望委都水監,自今並以水面為準,高下須一等,其向著處即隄外增貼,以絕津漏之患,仍先委外都水監丞司【一○】與當職官吏躬詣河埽議立法。」從之。

  詔在朝橫行使、副,自今並管勾客省、四方館公事。先是,客省、四方館闕正官,以閤門使、副管勾。至是,引進使李端愨赴闕,西上閤門副使張誠一應罷,而端愨乞令誠一依舊權管勾,故有是詔。

  上批:「洮西見管涇原弓箭手已節次放散還家歇泊,宜指揮王廣淵候到仰所管城寨不得妄有占留,仍令經略司常切覺察,違者劾罪以聞。」

  己丑,詔左藏庫副使賈世京減磨勘三年,以嘗提舉黃河隄岸建開直河,回奪河勢有勞故也。直河,當考七年二月二日并六月末。

  中書以勸課栽桑之法奏御,上曰:「農桑衣食之本,宜以勸民。然民不敢自力者,正為州縣約此以為貲,升其戶等耳。舊有條禁,可申明之。」

  上批:「新知河州景思立有母在,而未有廨舍以居,可特差其弟思誼為秦州職官,以慰其念親之意。」

  辛卯,詔引進使李端愨候二年除防禦使指揮可再展二年,坐擅併冀州驍捷等指揮,措置乖方,致敵燔國信驛故也。事在七年二月九日,八年二月十八日除正任。

  壬辰,司農寺言:「開封酸棗、陽武、封邱縣民千餘人赴寺訴免保甲教閱,已牓諭無令越訴。蓋畿縣令、佐或非時追集,以故致訟。胙城一縣,未命教閱而訴,並下提點司按察。」上批:「今正當農時,非次追集,於百姓實為不便。令提點司劾違法官吏以聞,自今仍毋得禁民越訴【一一】。」

  癸巳,永興、秦鳳兩路察訪司言,虢州盧氏縣有退安處士劉易戶下役錢,未敢依品官例減半均納,詔以七品官例。

  京東路察訪司請自今應推行差役新法,有輒傳造言語文字扇搖百姓,並依扇搖保甲法,從之。

  詔河北路春夫不得過五萬人,歲以為式。

  詔知曹州李復圭罰銅十斤。初,復圭得曹州,上殿有怨懟語,曰:「二十年前已知曹州,今日羞見吏民。」上曰:「慶州納斡之役,枉死者至數千人,卿獨不羞見其妻子,乃羞見曹州吏民乎?」復圭無以對。至是,到官謝表方盛言已無罪橫見劾斥,為御史盛陶所彈,而有是命。上謂王安石曰:「復圭虛誕,才能無一可用,欲再斥絀之。」安石曰:「復圭前論李克忠等當賞,樞密院令本院吏及宣撫司吏供析,並稱無例,獨陛下明其有例,遂賞克忠等。然則此事非復圭虛誕也。」上曰:「御史言復圭非但此。」安石曰:「其實者悉已經斷遣安置以前事,非安置以前即無一事實。」上曰:「謝表怨誹,如何不行遣?」安石曰:「依法罰銅足矣。」上猶以為疑,安石曰:「復圭對語驕悖,陛下批出行遣,足示懲戒。若用御史言,復圭加斥絀,乃似未允,緣御史所言皆失實故也。」上乃止。

  司農寺言,詳定府界提點吴審禮乞令諸縣勸課隨戶等種桑椹,聽自來年種,次年移種,候見栽法遍下諸路,從之。

  甲午,翰林學士陳繹等言,奉旨編修道場齋醮式二十八卷,乞賜頒行,及下僧道錄司,以本教科參酌逐等道場名目、位號,立法遵守,從之。

  乙未,上批:「熙河路總管高遵裕見領漢、蕃軍于鹽井川築城寨,可令就新城造廨舍兩所為七十間,賜包順、包誠,仍先具圖以聞。」築鹽川寨,遵裕本傳可考。初,議收包順鹽井,或以為不可收,王安石曰:「若王韶令人自以私意問包順:『舊日收十千,今日與十五千撲買,如何?』度順與撲買人較計利害之情無異,或當欣然,欣然,即收之無害。今置城寨,不務就本處經度供給,乃從中運致財物為備,非經久之策。」上曰:「古戍邊亦須從內供饋。」安石曰:「須計置已盡,勢不獲已,乃從中供饋。若猶可以就便計置,何緣釋而不計,乃須從中供饋?」上曰:「如河北即須至從中供饋。」安石曰:「若唐時河北方鎮,即外抗強敵,旁備隣道,內抗朝廷,又行賂饋,然百須不外求而足。」吴充曰:「其時誅求何可勝言。」安石曰:「近日除從中供饋外,亦豈免騷擾也?」王安石論此在七月十六日,今附見。

  丙申,知邢州、光祿卿史炤知恩州,仍自今互差武臣。以御史蔡確言,河北恩、冀二州皆為內地,不可止用武臣知州故也。

  雄州言北界巡馬五百餘騎入兩屬地。上曰:「北人漸似生事。今河北一路兵器皆抏敝不可用,加以將卒庸墮,何以待敵?」王安石等曰:「若陛下少飭邊備,顧亦不難。今所籍民兵日加訓練,自餘經制材用,完繕城壘,選擇將帥,不過此數事而已。」上曰:「卿等密為經畫以聞。」上深以壬人為患,王安石曰:「如太祖之嚴明,而張延通、陶穀、丁德裕得肆其欺者,其用譖因人事之形而伺知人主所疑故也。」

  戊戌,武寧軍留後、贈昭信軍節度使、南康郡王宗立卒。

  己亥,詔諸軍班直都指揮使以下至副都頭等,並令承旨司注籍,遇非次遷補及事故,令殿前馬、步軍司關承旨司與轉員對注銷,以備轉員照用。

  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其所統攝並依將作,仍以呂惠卿、曾孝寬為判監,所置官屬,令逐官奏舉。軍器舊領於三司冑案,三司事叢,判案者又數易,至是,始案唐令置監而廢冑案焉。先是,上語輔臣:「河北兵械皆不可用。」王安石曰:「兵械非可以一朝一夕具,須預具。」上乃議置監設官提舉,翌日,遂有是命。新、舊紀並書置軍器監,八月十九日呂惠卿云云。兵志:國朝軍器,舊領于三司冑案,三司事叢,判案者又數易,僅能謹簿帳而已。先是,王雱嘗言曰:「漢宣帝號稱中興之賢主,而史之所敍,獨以為技巧工匠皆精于元、成之時。然則此雖有司之事,而上係于朝廷之政,為政者所宜留意也。方今外禦兩邊之患,而內虞剽盜之變,征伐擒捕之策,未嘗不以為首務,而至于戎器則獨不為之卹。蓋今天下歲課弓弩、甲冑之類,入充武庫之積以千萬數,而無堅完輕利真可為武備者。臣嘗觀于諸州將作院,至有兵匠乏缺而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既具,則精窳之實一切無所問。武庫吏亦惟計多寡之數以藏,而未有責其實用者,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不可復舉。夫為政如此,而猶用抗威決勝,外攝鄰敵之強獷,內沮姦凶之竊發,臣愚未見其可也。倘欲廢弛武備,觀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角、膠漆、竹羽之材,一出于民力,而無故聚工以毀之,此可惜也。臣私計其便,莫若更制其法度,斂數州之所作而聚以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而每監擇知工事之臣,使專于其職;且募天下之良工,散為匠師於諸監,而朝廷亦當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然後察其精窳之實,而重為賞罰,則人人各求勝,不飭而皆精矣。或聞今武庫太祖時所為弓尚有弓弦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審如此,則又有以見法禁之張弛也。昔者,垂為共工,而歷代資其竹矢,所以為至治,此其一事也。」上頗採雱說。六年,始案唐令,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及同判官各一員。其屬有丞,有主簿,有勾當公事,廢三司冑案,以其事來隸。凡產材州,並置都作院。天下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時吏民獻器械之法式者甚眾。令三帥視實利便者,乃製造;又遣吏以利器詣諸路作院,諭以為式,第工為三等,視其器之良窳而黜陟其官吏。志所載,大抵以神宗政事一切並歸之安石父子,其諂甚矣,今不取,然雱言亦似有可采者,姑附注于此。

  是月,廢荊門軍,以長林、當陽兩縣並隸江陵府,建寧縣為鎮。

  注 釋

  【一】子幾孝寬皆言其不便「皆」原作「上」,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守闕軍將「闕」原作「關」,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九○兵志、通考卷一五六兵考改。

  【三】其指揮遇闕排連「闕」原作「關」,據同上二書改。

  【四】丁七萬九千八十九口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同,治蹟統類卷一七神宗開南江作「丁十一萬九千八十九人」,宋史卷四九四蠻夷傳作「萬九千八十九丁」。

  【五】潘夙「夙」原作「鳳」,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三潘夙傳、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討梅山蠻改。

  【六】用二千萬夫宋會要食貨七之二六同,吴郡志卷一九水利作「度用十萬夫」。按九域志卷五載,蘇州主戶為三萬三千三百一十八,客戶二萬一千四百八十。若以一戶五口計算,亦不過二十餘萬人。又據宋會要食貨六九之七○戶口條:「神宗熙寧五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五百九萬一千五百六十,口二千一百八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二。」原刊謂「用二千萬夫」顯不可能,疑此處「千」係「十」之訛,似當以吴郡志卷一九水利所云「度用十萬夫」為得其實。

  【七】宣和七年九月「九月」,閣本作「四月」。

  【八】一歲「一」原作「二」,據同上本及本書卷二六三熙寧八年閏四月甲午條李燾注改。

  【九】非特枉費人工物料「枉」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仍先委外都水監丞司「仍」原作「乃」,據閣本改。

  【一一】自今仍毋得禁民越訴「越」原作「赴」,據同上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改。